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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守護球球兒 離婚子女要程監

2017/03/23

 兒童節前夕,現代婦女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呼籲民眾關注我國兒童司法人權現況。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闡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之機會。」然而本會從與兒童權益最相關的家事訴訟案件中卻發現,我國對兒童司法人權少有保障,整整落後國際社會四分之一個世紀。

 在家事訴訟中,與孩子權益最有關的就是父母離婚衍生的監護權、探視權等案件,涉及這些案件的孩子都有可能變成「球球兒」,像是被父母用盡方法爭奪的「橄欖球球兒」,或是被父母當成拖油瓶、互相推卸照顧責任的「躲避球球兒」。這些球球兒在父母離婚、監護訴訟中,常常只透過一次訪視,孩子未來的生活就被決定;在訴訟過程也只能以證人身份出庭,幾乎沒有可以自己發聲或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

為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我國家事事件法已有規定,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來代表孩童陳述意見,特別是監護權相關案件中,父母處於高衝突、或無能力、無意願保護孩子時,程序監理人可以扮演孩童的代理人來主張兒童的意願或權利。根據司法院統計,101年6月到102年12月至少有2,757件監護權相關訴訟在法院上演,其中有選任程序監理人者共有216件,僅佔7.8%。換言之,超過九成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監護權爭議當中並沒有程序監理人替他們主張權益與表達意願,可見使用率極低,嚴重危害兒童司法人權,司法院應檢討使用率低的原因並盡速改善。根據本會近兩年的實務工作經驗發現,國內現行的程序監理人制度存在三大缺失:

缺失一:程監制度使用率

探究程序監理人使用量不高的原因,在民眾方面,可能因為少有宣傳,不知可請求程監協助;或因當事人付不出酬金,國家又無補助,所以不敢使用。在法院方面,法官可能找不到合適的程監人選,或選任程監後可能造成舊有行政流程上的困擾,因此並未積極運用此制度。此外,法官對於程監的期待不切實際,或是無法明確區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調解委員、監護權調查員等角色及分工,都讓家事案件處理程序顯得紊亂。建請司法院應深入瞭解程序監理人使用率低的原因,並對症下藥,才能讓這個立益良善的制度真正獲得發揮。

缺失二:程監專業沒有評核機制

目前我國的程序監理人制度雖有選任來源的規定,但在擔任程序監理人的訓練規範、評核及退場機制皆無明確規範,因此程序監理人的專業品質將無法被保障。實務上發現,有些程序監理人並未受過相關程序監理人訓練就上場,程序監理人的專業品質堪慮、功能大打折扣,受監理人權益將可能有所損害。而目前程序監理人使用率低的問題,部分原因也可能來自程序監理人的短缺以及訓練與品質良莠不齊,而影響法官選用的意願。

缺失三:程監制度沒有預算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規定,程監以公益服務為優先選任,目前司法院並未編列相關經費。實務上發現,程監案件需要耗費相當大的人力成本,若長期以「公益」性質來保障兒童司法權益實非長久之計,且有許多程序監理人在提供專業服務後,卻收不到任何費用,將造成程序監理人人才流失。此外,法律雖有規定若當事人無能力,可由國庫墊付,但在實務上卻沒有任何法院能支出此項費用,因此當弱勢家庭的孩子有相關需求時,卻因父母雙方無力負擔程監費用而無法獲得協助,無疑是最大的不公義,也會影響法官選用程序監理人的意願。

過去沒有程序監理人機制,球球兒們往往都只能被法官、父母決定該由誰照顧;如今程監制度的設立,讓球球兒有了發聲管道,也成為離婚子女的最佳利益代言人。就本會觀察發現,有程序監理人協助的球球兒,會感到自己也有能力、權力向法官表達意見,也會感到自己參與父母的決定,更會減少孩童在父母衝突中的無助感,不再是被犧牲的沉默第三者。在此,為了保障孩子的司法人權,讓程監制度發揮最大效益,本會提出三項呼籲:

  1. 增加選任程監:司法院應深入了解程序監理人制度實施概況,並探究使用率低的原因及相關人員的角色定位,同時亦應鼓勵所屬法官提高裁定選任程監的比率,讓更多面臨父母離婚、兩造爭執不下的球球兒,他們的最佳利益能被保障。
  2. 建立評核機制:程序監理人制度在德、英、美國已行之有年,各國皆有程序監理人的資格、訓練內容、監督、退場機制等,可供我國參考。司法院應建立程序監理人之評核及退場機制,以強化程序監理人之專業發展。
  3. 編列司法預算:司法院應編列程序監理人制度運作預算,並訂定國庫支付程監的標準及支付辦法,讓此制度能長久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