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研究:
根據全美青少年與親密關係調查(Taylor & Momford, 2014)發現,曾有約會經驗的青少年中:
- 69%曾遭受戀愛暴力
- 其中六成以上為精神暴力
- 肢體暴力與性暴力則分別有18%
國內研究:
根據大專青年的約會暴力經驗與因應策略初探(沈瓊桃,2013),曾有約會經驗的大專青年中:
- 59%的大專青年表示過去一年曾有約會暴力的受暴經驗
- 62.4%學生表示過去一年曾有約會暴力的施暴經驗
- 將近一成(9.2%)有約會經驗的大專青年曾經遭受親密伴侶的精神、肢體、與性暴力
104年2月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新增如下:
- 一、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 105年2月4日後,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之被害人,將可準用本法民事保護令聲請、審理、核發、執行等規定,並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
也就是說:
- 未同居之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
- 當事人的年齡由原本的18歲,向下延伸修正為16歲以上
延伸閱讀:
►家庭暴力防治法
很多人會疑惑,為什麼這些受到伴侶暴力對待的人,會選擇繼續留在關係裡
原因包含:
- 害怕分手後就找不到對象
- 想幫助對方,認為對方沒有這麼壞
- 仍深愛對方或存一絲希望
- 害怕改變
- 經濟無以自主
- 對方的威脅恐嚇
- 習得無助感,認為求助也沒有用
- 社會孤立
- 沒有意識到自己處在一段戀愛暴力的關係中
當老師協助同志的學生處理戀愛暴力關係時,若有告知家長的需求,務必謹慎處理學生的出櫃議題
老師可與學生先了解學生在家中的出櫃狀況、家長的態度,並詢問學生覺得如何跟家長說明較適切
如有同志相關問題,可諮詢:
一旦兩人間的交往有暴力發生,而加害人沒有受到阻止或懲罰,就會引出下一次暴力循環
而每一次循環的時間會縮短,暴力發生期也會提早,蜜月期則會縮短甚至消失
演變成暴力發生期的無限延續,而沒有受到阻止或是改變
因此,當戀愛暴力的關係發生時,若老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能及時協助,將有機會改善情況
從97年開始,我們培訓本會專業的講師團,到各校園和同學們聊聊「開心談戀愛,理性談分手」
透過講座的方式,讓大家更了解如何開心地談戀愛、理性地談分手,以及遇到戀愛暴力的情況可以如何因應
講座內容包含:
學生場-健康關係篇、戀愛暴力篇、好好分手篇
教師場-如何陪伴學生面對戀愛暴力的關係、建立安全友善校園的策略
歡迎各高中職校、大專院校與我們聯繫邀約演講
- 電話:(02)2391-7133 分機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