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如何與高壓控管個案同行?

現代婦女基金會北區工作站1、王增勇2

摘要

接續上次研究呈現高壓控管的特性後,本文採取專家與實務工作者相互協力的行動研究設計,從社工服務十名高壓控管個案的實務經驗中,歸納整理高壓權控個案的社工處遇方法。研究發現,作為不被體制看見的個案類型,社工首先必須重新檢視自身在家暴體制中所內化的慣習。高壓控管個案讓我們重新思考個案「拒絕服務」可能代表案主仍處於高壓權控關係中所建構的自我世界而無法進入社工的家暴世界。因此,在建立關係方面,社工需先懸置熟悉的家暴視框,對案主如是接納,而非要求案主進入家暴的制式內容;其次,社工需要在體制的壓力下,撐出一個空間開放地而非有目的性地聽個案敘說,並運用「敘事的想像」,整合個案陳述的、表面上不相干的情節,才能進入案主的世界,看到個案的真實生活樣貌。當社工與案主建立關係後,才能進入工作關係。高壓控管個案的社工服務是需要同時與案主內在認知結構以及外在環境支持體系交互作用的歷程。高壓權控的個案在長期權控關係下,失去自我的主體性並陷入隔離孤立,因此社工要促發案主內在自我認知的質變,並打破既有的單一權威關係,替代以外在多元支持體系,才能解構無形的高壓控管牢籠,讓案主迎回自我、與社會再度連結,並重拾自主。本文將高壓控管放到現行家暴知識體系下檢視,發現高壓控管個案被家暴防治體系排除,背後反應的是家暴社工服務司法化歷程,以致於造成「權力控制」的家暴本質不被看見,也無法回應這類案主的需求。重新看見高壓控管,需要家暴體系對暴力的定義從暴力轉移至權控的典範轉移。

壹、前言

現行家暴保護服務社工的核心任務是維護被害人的安全。2012年我們注意到一種特別類型的受暴婦女,社工難以順利與之討論安全計畫。社工一開始多感覺案主無法清楚陳述暴力史、對相對人異常恐懼、疑似精神異常、容易拒絕服務,她們遭受的主要暴力並非以肢體傷害、威脅恐嚇為主,而是各種對她們的孤立隔離、羞辱貶抑、日常生活的命令限制、監控貞操等;2013年我們將這類個案命名為高壓控管個案;並進一步將高壓控管個案放入家暴服務體系與知識系統檢視,發現高壓控管個案是被家暴強調肢體暴力的法定定義以及強調安全的服務體系所排除(現代婦女基金會個案服務組、王增勇 2013;王增勇、陳淑芬 2013)。社工在這類案件進入服務系統的初期危機處理階段,因無法立即指認高壓控管對案主人身安全的影響,或個案拒絕服務,社工常無法順利達成「維護被害人安全」的重要任務,而將其結案;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高壓控管個案甚至是高危機個案1,其拒絕服務往往造成家暴防治體系服務輸送的集體挫折與焦慮。因此,本研究的第一個目的是延續2013年對高壓控管個案的辨識,以社工實務經驗為基礎,進一步整理社工對高壓控管個案的處遇,探討社工處遇如何回應高壓控管個案的特性,以維護被害人安全。本研究也反應現代婦女基金會在高壓權控個案服務上的進展,藉由從服務經驗中反思高壓權控個案被服務體系排斥的現象,指認出高壓權控個案的特性後,直接促成社工在直接服務上的敏感度,因此在過去兩年中開始有意識地服務高壓權控個案,才得以進行本次研究的經驗整理。

全球家庭暴力防治最重要的進展是將家暴的定義與處遇司法化,包括家暴被定義為犯罪行為,警方可採取預防性羈押、發明保護令制度以保護被害人、對加害人進行處遇計畫等;而家暴定義司法化後,身體傷害幾乎成了家暴的代名詞,看不見婦女遭受更多、傷害她們更深的是羞辱貶抑、孤立、日常生活各種控管(Stark,2007)。國內家暴防治體系的主流論述亦是以肢體暴力為主,並以致命性作為評量風險標準,高壓控管個案長期受到加害人在生活細節上嚴密控制管理,且因全面結構性的控制關係使得嚴重肢體暴力的必要性降低,反而因沒有明顯的肢體暴力與致命的立即危險,無法被家暴體系「看見」;家暴防治體系以法律手段為核心的防治策略,而這往往不是高壓控管個案一開始會採取的行動策略,使得高壓控管個案無法獲得所需的幫助(王增勇、陳淑芬 2013)。全國各縣市家暴防治體系執行安全網方案的經驗顯示,「高危機低意願」個案的服務輸送是共同困境2,而高壓控管個案正是實務上「高危機低意願」個案的重要類型之一,某程度反映了主流的家暴知識體系無法貼近高壓控管個案的真實生活所致。

「家暴的本質是權力控制」,這句話雖然家暴防治成員都朗朗上口,但在實務操作上卻往往流於口號。家暴防治成員習於以「暴力的嚴重程度」來區分(肢體暴力很嚴重的個案也可能不是權控個案)個案,而非以「暴力本質/權控」為區分標準。對加害人的危險因子評估又容易局限在個人病態因素(如酒藥癮、精神疾病、前科記錄、人格特質等)。「權力控制」的本質在「家暴司法化」的歷程與實踐中因此被隱藏未現。因此,本文的第二個目的,是將高壓控管的社工處遇放在家暴防治知識體系下檢視,重新喚起家暴防治體系對權力控制本質的理解與重視。

貳、研究過程、設計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採用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方法中的參與式研究(participatory research)。行動研究很重要的意義是行動者對其自我、對自我所處之社會位置、情境、社會經濟政治的環境結構、對自己在某一社會情境下的行動、以及/或對自己行動所產生之影響所進行的自主研究(陶蕃瀛 2004)。本研究是基於社工實務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中的某類型個案--高壓控管個案--的理解,並進一步從自身服務經驗中,整理能將服務輸送給高壓控管個案的關鍵;並希望透過研究,能省思家暴知識體系的建構對社工實務的影響,並對主流的家暴知識系統提出建議;而這也符合行動研究的重要精神,即研究或行動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社會正義與社會實踐。本研究同時是行動研究中的參與式研究,因為本研究的研究者也是行動者;且非由單一研究者、而是由多位研究者(同時也是行動者)平等參與研究問題的形成、研究資料搜集與資料解釋與撰寫。

二、 研究流程

本研究是從一位專家3與十位社工員4共同參與,進行方式是2014年3月至12月、每月進行一次聚會討論,每位社工員輪流在每月固定聚會中提出個案報告,共有十個個案故事(個案的基本資料詳見表一),與會專家及社工員對於個案狀況或社工服務過程進行提問與相互回應;由於參與的十位社工並非均參加過2012年的研究,舊成員的社工文本多能在上次研究的基礎上往下延伸,對社工服務歷程的討論與省思較多;而新成員的故事文本較容易將篇幅與重點放在個案受暴故事的描述(我們將個案受暴狀況整理為表二)。我們於2014年7月、11月分別進行五個個案的整理,12月再進行十個個案的總整理。本研究的資料包括社工員的文本、每次會議錄音逐字稿,專家及社工們再將所得到的資料進行整理與歸納分析,形成我們對於遭受高壓控管婦女的辯識和服務內涵的討論。

依著上述程序,每位社工員透過自己報告與參與他人報告的討論中不斷地回觀與反省自己的服務歷程,重新檢視自身是帶著什麼樣的視框去服務這些個案,如何有別於一般個案的服務;並省思一般個案服務的知識體系為何不適用於高壓控管個案,知識體系應如何修正。這樣反覆回觀與省思的過程將有助於產生後續新行動的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表一:個案基本資料












個案

個案1

個案2

個案3

個案4

個案5

個案6

個案7

個案8

個案9

個案10

年齡

54

52

50

36

50

39

46

41

45

50

職業

會計

服務業

(便利商店)

外商公司學術兼職研究人員

圍棋老師

清潔管家

自營

看護、幫傭

服務業(客運兼彩券售票人員)

服務業

(卡拉OK)

食品批發銷售

婚姻狀態

結婚23

交往近20

結婚11

結婚 7

結婚22

結婚10

結婚10(已離婚)

結婚21

結婚3

曾同居近12

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後撤回

未聲請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取得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後撤回

已取得保護令

未聲請保護令

是否為高危機個案

(TIPVDA8)

(專業評估)

(TIPVDA>8)

(TIPVDA>8)

是(TIPVDA>8分)

(TIPVDA>8)

子女

11

(20歲、18)

1

(17)

2

9歲、5歲)

11

(4歲、3)

11

(20歲以上)

1

3歲)

8(意外死亡)

1子(19歲)1女(14歲)

21

32歲、30歲、26歲)

娘家

與娘家斷絕往來

與娘家少有聯繫,娘家人不知悉兩人仍交往中

與娘家有往來,但娘家於大陸支持少

與娘家有往來,支持多於壓力

與娘家有往來,壓力與支持均有

外籍配偶

與娘家有往來、娘家支持多

外籍配偶

與娘家有往來、娘家予情緒支持

案父母皆罹患慢性病,案主需協助照料案父母,與娘家往來密切

有娘家往來,但娘家不支悉受暴狀況

與娘家有往來,支持多於壓力,但無直接介入

社工服務期間1

11個月

18個月

15個月

5個月

14個月

31個月

2

5個月

3個月

8個月

1 社工服務期間的計算是社工從接案開始至結案或在研究討論提案時(在案中個案)為止。

 

表二:個案受暴狀況摘要












個案

個案1

個案2

個案3

個案4

個案5

個案6

個案7

個案8

個案9

個案10

受暴狀況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肢體暴力

偶有發生

性暴力

徒手毆打頭部、腳踹身體、勒掐脖子

發生過二次,主要是因為談離婚事宜

三度懷孕皆遭毆打、逼迫墮胎

強迫性行為

發生至少4

徒手毆打臉部、身體、肩膀

用皮帶抽打

˙懷疑外遇時毆打

˙強迫發生性行為

頻繁發生、徒手毆打頭、腹部,掌摑,勒掐頸部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威脅恐嚇

˙不斷傳簡訊威脅殺或傷害案主

˙誣指案主與他人有染

˙至案主公司站崗

˙威脅離婚、趕她出門

˙損毀玻璃桌、用高爾夫球桿打爛衣櫥、將衣服剪爛、焚燒神像

˙狂罵幾小時

˙散佈案主和案子亂倫、案子是同志的事

˙跟蹤監視(直接監視、電話/傳訊監控行蹤)

˙貶抑案主的貞操/自我價值感

˙到案主住處及工作地潑漆,讓案主因丟臉而換工作、搬家

˙帶案主到深山拿刀威脅殺害

˙持刀威脅要殺害

˙威脅離婚就拿不到監護權、看不到小孩

˙誣指、羞辱案主與老闆、客人有染

˙抨擊案主性別、國籍身分:大陸妹滾回去、大陸人沒有資格發言;婊子、母狗等

˙以業障說恐嚇案主不配合會有報應

˙以子女威脅恐嚇案主順從,否則會提離婚讓案主失去監護權

˙時常羞辱案主有精神病

˙故意在半夜或清晨製造很大的聲音嚇案主

˙持刀恐嚇

˙要案主記帳請款,若案夫覺得不必要的開銷就不支付或寫借據才肯提供生活費

˙案夫照顧小孩,要求案主付臨托費

˙懷疑外遇

˙摔東西、羞辱

˙威脅不幫案主辦身分證、威脅要通報她跑掉

˙繼子女協助監控、通風報信

˙家人吃飽才能吃、或根本不被允許吃飯

˙故意嫌案主煮得不好吃、將菜餚丟在地上

˙向案主要錢去嫖妓

˙要性交易對象打電話羞辱案主

˙威脅殺害或自殺,曾到案主工作地喝農藥威脅。

˙威脅不幫案主辦身分證、要離婚

˙誣指案主與老闆/批貨商有染

 

˙懷疑外遇,整晚剝奪睡眠、要求寫自白書陳述自己無其他曖昧關係

˙曾不定期到案主工作地點監控案主,探視案主是否有與其他人曖昧關係

˙懷疑案主與客人有染

˙持剪刀剪下案主頭髮,威脅案主撤回保護令

˙跟蹤監視案主上下班及居住的環境

 

 

˙持刀威脅

˙摔砸物品

˙以子女安全與顧客關係進行恐嚇

˙虐待案主寵物

˙自殺威脅

˙e-tag追蹤案主活動範圍

˙掃街搜索

˙工作地站崗

˙密集通訊騷擾,干擾睡眠

˙國道開快車或一般道路逆向,或重做家事,製造恐怖氣氛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孤立

˙騷擾親友,令他們不能出面挺案主

˙從大陸打電話監控案主是否在家,若發現不在家,相對人就誣指外遇、罵三字經,令案主不太敢出門

威脅、騷擾案主親友、捏造對案主不實指控,降低親友及正式資源對案主的信任感及協助意願,達到讓案主認為自己是自願隔離與親友接觸的目的

˙沒收手機、鑰匙

˙禁止外出、非得外出則婆婆跟隨

˙朋友來訪則婆婆在場監聽話題

˙禁止外出工作。

˙扣留案女護照,讓案主無法帶離案女。

˙以葷素為由請案主跟朋友斷絕聯繫、跟娘家少往來

˙向案主的朋友和娘家人散播案主有精神病

˙原要求案主不能工作,擔任全職助手或全職家管

˙惡意阻撓案主與案子女的聯繫

不詳

˙限制案主行動,不讓案主出去工作、買菜只能半小時

˙不讓案主去學中文、把書丟掉

˙誣指案主外遇、在外交友複雜,不值得信任˙對社政、警政、醫療、教育等網絡人員說案主母職有問題。

˙不定期查看案主手機

˙透過家裡的監視器裝置監看案主

˙掌控案主與外界、與正式資源體系(社工、警察)連繫情形

˙於司法人員面前塑造案主不良形象

 

案主與案娘家或子女的接觸,是引發下次暴力的原因之一,迫使案主只能減少,而子女當時不能諒解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日常生活

控管

˙指責案主母職

 

˙控管案主作息出入

˙破壞案主交通工具

˙沒收錢、案女護照

˙扣押案主健保卡

˙案主工作和生活全需配合案夫的步調
˙給予案主永遠不足的生活費

˙限制家中開關燈的時間

˙冬天時關掉瓦斯讓案主洗冷水澡

˙不准案主信仰回教

˙不准案主用冰箱、消毒奶瓶

˙指責案主母職

˙不准案主兼差

˙不准案主與外籍人士交朋友

˙扣住案主的存摺與提款卡,案主的薪水全數交給案夫,讓案夫統一分配

˙案主覓職需取得案夫同意

˙不給案主家用

˙限制案主的工作

 

透過威脅恐嚇方式,讓案主不敢表達己意,例如想吃什麼、不想去哪裡都幾乎不敢說,多順從

叁、研究發現

本研究的主要焦點是高壓控管個案的社工處遇,個案處遇是由「建立關係」為起點,而高壓控管個案因為被家暴知識體系排除,很容易在服務初期即流失。因此,研究發現依照服務時間軸線,將服務歷程分為「建立關係」與「建立關係後」兩個階段討論。在「建立關係」一節我們將闡述「讓個案不流失」的方法。在第二節,因為長期遭到高壓控管,這些個案被剝奪自由與自主權、喪失自我、被孤立隔離,我們將討論與案主建立關係後,社工如何協助「促發案主內在質變」,並「建構外在多元支持體系」以打破案主孤立狀態,達到案主生活自主的目標。

一、建立關係

討論社工服務歷程,我們必須把社工與案主的互動放入現有家暴社工的工作脈絡與家暴體系的主流知識系統中思考。社工與案主一開始接觸,以搜集資料和建立關係為主要目的。一般而言,在初始階段,一如所有個案般,家暴社工除了了解案主需求及提供相對應的資源服務外,尚需搜集案主的受暴史與因應方式以進行安全評估,並訂定初步的安全計畫,以回應現有家暴體系對人身安全的重視。實務上常見的安全計畫就是當下立即報警、聲請保護令、離開相對人(含搬家、庇護安置等)。社工的工作脈絡則是建構在重要的家暴防治政策下,對本研究的社工而言,就是責任通報、垂直整合服務模式及高危機個案安全網方案。社工在個案量高、不允許被害人發生致命事件的要求下,社工發展出個案分類分級原則,快速、有效率地提供服務;高危機個案、有具體受暴事件(而非權控關係)、案主有意願接受服務(此項為成人保護案件受案指標)都是重要的開案指標。高壓控管個案因長期、頻繁地被相對人在生活點滴上控管,失去自己的聲音與各種自由,再加上日常生活控管被家暴定義排除,以致她們來到社工面前,常無法清楚陳述暴力史,社工不認為其遭受的暴力有致命性。再因案主對相對人非常恐懼、有「無所不能的加害人想像」,被害人多不敢報警、離開、或採取法律行動,並認為這些行動反而會激怒相對人,造成更嚴重的暴力;因而社工與之討論安全計畫時,案主很容易拒絕服務。若以一般案件的流程進行,這些案件確實很可能被社工以「案主無服務意願」而結案。

重新理解「拒絕服務」的個案

如果依照一般家暴處遇習慣,高壓控管個案常常會拒絕服務,這類個案通常不會被服務,也就不會有社工處遇的經驗可言,那本研究的個案經驗又如何而來?從表一來看,本研究討論的十個個案有七個是高危機個案,社工不敢逕行結案1,因此保留下來服務,不然很有可能會因為拒絕服務而結案,因此如何不因個案「拒絕服務」而停止服務是社工與高壓控管個案建立關係的第一個挑戰。首先,社工必須要能看見「拒絕服務」不是表面字義上的拒絕,反而有其多元的意涵需要被看見。「拒絕服務」對很多婦女而言,是害怕惹惱相對人,導致更嚴重的暴力。個案2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這案件其實剛進來的時候也是高危機案件,她101年底的時候進案,那但是其實我跟她聯繫,她一開始就是很明確的拒絕服務的這一類型,她就說她現在很好,不需要任何服務,強烈的跟我講說不要警方去約制告誡對方。因為她說完全不會有幫助。她也不需要我們協助。那我跟她聯繫很多次都是一樣的回答。中間很多次還有包含她根本不接電話…」(個案2,逐字稿,P1-2)

「…因為那男的不斷騷擾,97年也有傷害到她,所以後來案主第一次就是聲請保護令,也告了傷害。後來保護令順利核發了,也有發遠離令。可是這男的那時候看起來也不怕,還是照樣跑到她家敲敲門再離開,打開門就沒人阿!過一下子又來這樣,她就報警,而且報了很多次這樣,可是那時候警察就跟她講阿人就已經不在,是能怎麼處理?而且很多次都是這樣,也沒辦法處理違反保護令的事情,所以她那時候就有感覺,就是請警察來也沒有用,因為這男的很厲害,打了就跑,她也覺得保護令沒用,因為根本沒辦法處理。再來她傷害告訴,其實也是有被起訴的,而且法官本來要判罪。但是開庭的時候,就是相對人不在庭上的時候,法官其實有跟案主講說,這個人其實用法律很難規範他,把他關一關出來,他會更嚴重。這樣子的過程也讓案主覺得說,法律告了又怎麼樣…到了出來之後他一定又會要報復我,所以我還是永遠都逃離不開他這個感覺。所以因為97年這樣求助的經驗不是很好,所以她就覺得說找正式資源也沒用,後來只好勉強又跟他回復了關係…」(個案2,逐字稿,P.3)

個案2一再拒絕社工的服務,明確且強烈地表示社工和警察的協助均無益於她的安全,甚至以「她很好」的說法拒絕外界繼續探問。案主2過去曾報警、聲請保護令、告過傷害,但實際上卻對相對人無明顯約制效果,案主仍然繼續遭到騷擾、報警反而遭到警察奚落,甚至連法官也向她透露判刑反而會讓相對人變本加厲,影響個案2在2012年通報時無接受服務意願。除此之外,長期困在高壓控管的關係中,也讓「她不覺得其實有人可以接納她長期在這關係進出,但是又沒有決定要離開的這樣的狀態」(個案2,逐字稿,P.8)。無法讓別人理解、說不清楚自己的受暴與受困,亦是高壓控管個案拒絕服務的重要原因。因此,拒絕服務可能代表個案不認為外界的介入是有效的。

個案8是以常不接社工電話、與社工約好會談卻不赴約,婉拒社工服務;後來社工甚至接到個案突然來電說:「希望可以終止服務關係,不需要社工再協助,現在的問題透過夫妻溝通就可以解決,先生也沒有再打,不要浪費社會資源」(個案8,逐字稿,P.27),宣示自己的安全以拒絕社工介入。個案8不僅認為外界介入無效,甚至認為外界介入讓她陷入更危險的情境,因而拒絕再接受社工服務:

「…102年7月兒子受暴,當時兒保社工的介入就下場都很不好,也是讓阿芳[案主]受暴的狀況更嚴重,因為阿文[相對人]以為是阿芳通報,因此把阿芳綁在樓梯口,不斷打阿芳巴掌,她差點昏過去這樣。然後也因為阿芳呈現一種驚弓之鳥,就是不太對體系講太多這種習慣,加上後來養成的、對體系經驗過後的排斥…」(個案8,逐字稿,P.29)

對個案8而言,社工介入後確實曾讓她受暴更為嚴重,而這也是相對人的孤立手段,禁止她向外界求助。類似的控制手段也出現在個案8去電社工表示要終止服務關係時,後來社工才知道當時案主被相對人逼著將電話擴音出來、要她拒絕社工服務,個案8的拒絕服務成為她當下的安全策略:

「…她跟我拒絕服務的當下,後來才知道就是阿文當時要求她把手機開到擴音,她心想,眼下『只能得罪一方人』。我聽她這樣講,我就越來越明白說,其實她對體系的拒絕,其實就是她的「安全策略」,也是她對阿文『輸誠』的一個表現,她當下也做了一個判斷既然現在沒有要離開…所以她決定要拒絕體系,換取短暫的安全」(個案8,逐字稿,P.29)
個案8當下的危險評估與安全策略看來合情合理,但若未有機會理解,社工只會留下案主求助態度反覆的印象。因此,社工必須警覺到有時案主的拒絕並非出於自願,而是當下自保的不得已行為。

個案10未積極接受服務也是因為過去求助經驗不佳、擔心他人不能理解。她嚴重受暴後曾接受庇護安置,但安置期限只有一週、未準備好就遷出,讓她重返相對人身邊,她深刻感受到家暴防治體系協助的有限性;而報警讓她感到被警批評「這個男人這麼爛,妳也再回去」(個案10,逐字稿,P.13),未能感受到被防治體系的人理解,影響她再次向正式體系求助的意願。個案10的社工聯絡不上案主,改而聯絡其安全聯絡人-案女,個案10因不希望社工聯絡女兒造成女兒擔心,才主動跟社工聯絡。

因此,高壓控管個案的「我現在很好」、「不需社工再協助…先生沒有再打」、不接電話等拒絕服務方式其實常有著不為人知的弦外之音。這三個個案是因為高危機個案的身份,且社工從現有的不完整資料感到「案主很危險」而被社工留在手上繼續處理,但與個案維持著薄弱的關係。個案2和個案8的社工是運用「與案主談安全以外的需求」獲得與案主深談的機會(個案2是談就學補助、個案8是談經濟補助),才使得信任得以建立,關係才有所突破。個案10的社工是尊重案主、相信及等待案主自行回報安全狀況,慢慢讓案主信任社工,才有機會了解當時案主拒絕服務的脈絡。上述三個個案拒絕服務的背後都有對家暴防治體系主要安全策略的質疑,確實,保護令、刑事告訴、庇護安置、社工介入並無法保證被害人安全,被害人最「安全」的做法反而是拒絕服務。面對高壓控管個案,上述安全策略都需要更細緻的操作才能進一步保護被害人,我們將在下一節回到此問題的討論上。

綜上所述,高壓控管個案的「拒絕服務」有其多樣的意涵,反映出案主不被理解的經驗、過去求助無效、內心無力或恐懼的狀態、她們對當下的危險評估或安全策略、她們的孤立狀態,甚至可能是相對人的控制手段之一;而非不關心自身安全、習得無助感、態度反覆、不願意接受服務。重新「看見」個案的拒絕服務,讓我們因此開展出不同的服務之道,在個案被控管嚴重、或受暴後懷疑接受服務的有效性時,強力介入反而造成個案的危險升高或以善意謊言婉拒;相對地,以理解代替對被害人的評斷,給案主一個空間因應眼下的相對人控制手段;或是與案主討論出可能的聯絡時機、尊重案主主動聯絡的頻率;或從安全議題以外的需求與案主接軌,撐開社工與案主建立關係的空間。

因此,與高壓控管個案工作,社工需要不同於一般家暴個案的工作方法。既然個案在一開始接觸時可能不容易清楚陳述受暴史、可能拒絕服務以自我保護、不易採取法律行動,社工認為重要的安全策略-如保護令、提告傷害或違反保護令、庇護安置等,對高壓控管的相對人或被害人無法自然奏效,此時,社工最重要的,不是借助熟悉的服務流程與知識,反而應該保留原來家暴強調安全與案主改變意願的視框。

「懸置」理所當然的家暴視框

我們發現「懸置」是家暴社工在與高壓控管個案建立關係時,需要發展的能力與技巧。「懸置」(Bracketing)源於現象學對事物的認識過程中所提出的概念,在認識過程中,所有的觀察者都無可避免地帶著自身過去的經驗所學習的視框在理解事情,對於觀察者本身的主觀經驗,現象學提出觀察者要能夠覺察自身既有的視框,並將這個視框存而不論,讓自己在觀察過程中可以盡可能地看見新的事物,不受到既有視框的完全控制。這個將自身視框存而不論的過程就是「懸置」。要注意的是,現象學在知識論上的客觀性,不是否定自身的主觀經驗,而是承認與看見自身的主觀,然後加以節制而達到某種程度的客觀。這種客觀性被稱為柔性的客觀,或是反身性的客觀,廣泛地使用在詮釋典範與批判典範的質性研究上。現象學提醒我們,看見一件事並非自然天成的,所有觀看者都有既定的立足點,而這個立足點是社會建構而成的。現象學挑戰這種自然立足點的思維,試圖將這種思維「放進括弧/懸置/存而不論」。這並非否定事實世界的存在,只是把任何關於外在事物的時空存在的判斷,予以暫時中止,並投以質疑的態度。存而不論只是把自然立足點的思維暫時擱置,讓這個思維不能發揮影響,進而使研究者能集中注意力,專心分析意向經驗中的基本內涵(陳明珠 2011)。家暴社工雖不是做研究,但每個受暴婦女都是社工要「認識」的對象,在形成對婦女的認識過程中,社工帶著家暴體系建構在社工身上的立足點。因此我們發現現象學所提示的「懸置」對於被現有家暴體制排除的高壓控管個案格外重要,社工必須要有意識地看見家暴體制在自身所形成的視框,在服務過程中加以「存而不論」,才能有新的空間聽見婦女的聲音,新的認識才能開啟新的關係。

「安全至上」是現行家暴體系的視框之一。現行家暴社工的任務是維護被害人的安全,核心工作就是安全評估與安全計劃,是以接觸每個新案時,蒐集資訊、評估及處遇都是以安全為重要焦點。這些家暴的知識、工作流程透過政策、教育訓練、考核評鑑等方式深化在社工日常工作中,假以時日,社工會這套家暴服務的視框內化成日常理解案主的眼光,並形成工作習慣而不自知。然而個案2、8、10的服務經驗顯示,談論「安全」不一定在每個時刻對個案都是一個「聽的進去」的「安全」話題,需要瞭解到個案受困在關係中的情境與脈絡中往往有其他重要的議題,社工認為重要的安全議題不見得可以被案主所理解。換言之,社工應從案主的反應敏感到當下是否為安全議題的討論時機,因此第一個就挑戰了社工慣常以安全為焦點的會談習慣。

例如,個案2的社工在旁敲側擊下,確認案主目前人身安全暫時無虞後,開始嘗試放下以安全為會談重點的堅持,有意識的避開暴力相關用詞,以案主較不排拒的其他話題或工作目標,維持著與個案的關係。因此,社工能意識到「案主現階段不能談安全議題」,放下身為家暴社工對制度要求以安全為重的焦慮,真誠關心案主其他生活面向,慢慢建立關係,後來個案2終於在安全的時機點揭露自己高壓控管的處境與過去不佳的求助經驗;社工也才得以在真正理解個案的基礎上與案主討論適合案主處境(不斷然離開關係),並發展更為細緻的安全計畫。

個案2的例子中,社工還懸置了家暴防治體系另一個常見的習慣,就是「離開相對人比留在關係中安全」的預設。個案2曾經離開到國外,但還是被相對人找到;後來分居,但仍不斷被相對人騷擾,從她的經驗中她發現離開後並不會「從此過著快樂日子」,也不是高壓控管或暴力的結束。相同地,個案8求助後反而被相對人更嚴重地施暴,她從許多危險情人在分手(離開關係)後遭殺害的例子中發現「離開不一定比較安全」,有時反而引發致命危機。但是,在現行家暴體系中,受暴婦女最常被社工質疑的就是「為什麼不離開」,許多與家暴體系接觸一段時間的婦女很快就覺察家暴體系對受暴婦女的期待,個案10一開始不跟社工透露太多內心想法、遭受的暴力,就是擔心社工及警察質疑她這一點:

「…她如果全部說出來的話,變成說『好像是賞自己一個巴掌』,因為妳又回去了嘛,與其不說,我也不用去圓那個謊,我也不用去圓當時跟妳說的這些事情,『妳為什麼要回去?!妳不是說這個男生很壞嗎?!妳為什麼又回去?!妳不是賞自己一個耳光嗎?!』就是怕不被理解…我[案主]一路走過來,是很複雜的…可是後面我們[案主]有很多的糾結沒辦法一下就解決,沒辦法說ㄘㄟˋ就ㄘㄟˋ…」(個案10,逐字稿,P.14)

個案10感到留在關係的原因複雜、難以說清楚,但又容易遭外人質疑,因此選擇很保留地跟社工揭露自己的受暴資訊;面對這樣的個案,社工很重要的是懸置家暴體系中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受害人離開比較安全」視框,解除婦女的疑慮後,才可能聽到婦女選擇不離開的考量,這樣的理解將為案主未來的安全工作開啟一扇窗。

若案主進案時願意和社工談論到受暴狀況,社工被訓練要搜集案主最近一次受暴事件、代表性的受暴事件(如第一次、最嚴重一次暴力事件等),並據以評估其受暴的危險程度;暴力事件的搜集應具體,並符合「人、事、時、地、物」的司法案件陳述原則,以便於後續採取法律行動。但高壓控管個案並不一定有肢體暴力,頻繁的日常生活控管又被法定的家暴定義排除,容易讓社工感到案主說不清楚、暴力不嚴重,阻礙社工進入案主的世界。換句話說,家暴服務司法化的結果導致社工要求案主要能將受暴史說的具體,以供日後司法之用的視框,往往讓社工不願聆聽案主的聲音。因此在搜集暴力史時,社工需懸置「案主需清楚陳述暴力史」、社工要聽到「具體暴力事件」的框架,放下對被害人受暴不嚴重的評判。

本研究中個案1無遭受肢體暴力,社工一開始原本受到家暴社工司法化的視框所影響,對案主高度的心理恐懼感到疑惑與不解,但社工以「好奇」與「傾聽」代替對案主的「質疑」與「判斷」,與案主的工作得以延伸下去:

「…就是跟事實跟他的性格好像落差很大,所以社工會好奇,想要多知道那恐懼是怎麼來的,然後所以社工作了一個方式,就是去聽她的婚姻故事發生了什麼事,就是更細微的一些事情。不然好像,我也不知道,就,她到底在怕什麼?聽起來好像沒有什麼,我猜啦。我那時候的處遇是就是一直去聽她的故事,把她在她婚姻裡面,比如說我聽到她長期處於一個驚嚇的狀況,所以我會去做一個反映的部分,去肯定說,她其實在過程中,她會順著前夫的情緒去爭取到離婚,去肯定他那個努力這樣子。接著才會去跟他慢慢討論那個安全的計畫…我覺得在這過程中,要是以前就會跟她談,往法律這層面走,這是我覺得…好像跟案主接近的時候會,那個策略上會,先從她的恐懼出發,而不會先從法律切入…」(個案1,逐字稿,P.2-3)

在這段陳述中,社工做了數度「懸置」的動作。雖感到個案1精神暴力的嚴重程度不高、案主的高度恐懼並不合理,但社工仍懸置了這個習以為常的安全評估,藉由傾聽婚姻細微故事的方式試著理解「她到底在怕什麼」,社工同時懸置對案主恐懼的否定,也懸置「要案主具體陳述暴力事件」的要求,因為這樣的懸置才讓社工理解到原來案主「長期處於一個驚嚇的狀況」,因此一點風吹草動就會造成他極度的恐懼;在這樣新的理解下,懸置社工馬上進入法律或安全計畫討論的工作習慣,社工將案主的內心狀態像鏡子般反映給案主,肯定案主在暴力下的努力,讓案主看見自身的力量。

懸置的重要性在於社工要意識到體制對自身的涵化作用,作為團體的成員,社工在日常生活中會內化家暴體系的集體文化,但這些文化所預設的視框具有放大特定經驗與隱藏其他經驗的效果,例如暴力定義放大肢體暴力,而淡化高壓權控關係的生活暴力;這些視框所反應的經驗世界往往立足於特定人群的經驗,而對其他不被包含在內的人群具有排他性。懸置的工作依個案狀況可發展出各種不同的方法、內涵與層次。懸置家暴視框是實務工作者面對高壓控管個案時,需要經常反思的重要步驟,檢視自己視為理所當然的假設、理念與服務提供。懸置家暴視框與慣常的工作習慣,是希望創造一個空間,讓社工可以聽到、看到案主的真實樣貌。只要案主開始陳述,社工就有機會了解個案。

Husserl的現象學把懸置視為「回到事物本身」的必要手段和路徑。懸置可說是一種對事物判斷的中止,將過往以為不可動搖的信念真理加以括號,使其設定失去作用,如此事物的本質才有還原的可能。換言之,懸置可以說是還原的關鍵與條件,沒有懸置,還原是不可能的 (Husserl,李幼蒸譯,1994:112) 。面對高壓權控的個案,社工必須要懸置現有家暴體制加諸在其身上的視框後,才能讓個案的生活世界還原在社工眼前,社工看見後才有可能與案主建立真實的工作關係,社工才有可能可以「如是接納」高壓控管個案不易為人所知的生活世界。

高壓控管個案因為被家暴體系排除,在尋常視框下的社工會看不見高壓控管,難以理解案主。而「理解案主」的關鍵點,最基本、重要的態度就是「如是接納」。現行的家暴服務體制,社工背負高案量、個案不能致命的壓力,社工因此發展出對個案分類分級的方法,以求服務效能。高壓控管個案則挑戰家暴的知識體系與服務方法。分類分級背後有一個社工對個案的分類系統,配搭合適服務的想像架構,這是一個以「社工之所欲」,非而以「如個案所是」所建構的個案分類處遇系統。高壓控管個案由於長期在高壓控管的關係中,經歷自我消蝕的歷程,對於外界事物的認知遭到相對人所控制而多所扭曲,因此高壓控管個案所呈現出的生活世界往往不易為外人所理解與接受。因此,要與高壓控管個案建立關係,需要社工「如是接納」案主。

「如是看見與接納」是哲學家Iris Murdoch對愛的基本定義,人對他人往往帶著自己的期待,以致於無法給出足夠的空間讓對方做自己(林雅萍,2011)。這個定義的提出反應出當代社會的演變,已經進入高度規訓的社會狀態,社會中充滿了對「人該如何活著」的規訓。因此,Foucault(1982)提到,現代人的問題不是「如何做自己?」,而是「如何拒絕成為別人要我們做的『那種人』?」在規訓社會的脈絡中,家暴體系也可以理解成規訓社會的一種機制,充滿了家暴婦女應該如何看待自己的規範。因此,要求社工「如是接納」就是接納案主真實呈現在社工面前的樣貌,不用習以為常的家暴視框、分類系統、不啟動家暴社工特有的道德判斷以評斷個案。「如是接納」的建立關係原則要求社工接納個案在其分類架構外的不同樣貌,案主可能是消極的、抗拒的、說不出的恐懼、甚至面對暴力是順從、自我歸咎或自我規訓。懸置與傾聽之外,社工要進入案主的世界-與社工完全不同的世界,還需要有「敘事想像」的能力。

敘事的想像

無論是與個案建立關係、重新看見案主拒絕服務的多種樣貌、懸置慣常的家暴視框,目的都是要「進入與貼近」案主的世界,包括案主外在的生活世界及案主的內在世界。但高壓控管個案的日常生活被頻繁、多層面控管,與社工自由、自主的日常生活形成極大差距;社工重視人身安全相對於案主關心婚姻關係及家庭完整;個案的「異常」恐懼對照著社工冷靜理智;個案順從奉獻的傳統女性圖像又與社工獨立自主的現代女人形象大相逕庭(現代婦女基金會個案服務組、王增勇 2013)。一般社工教育中理解案主的方法就是傾聽、同理、接納,但社工要能聽懂、理解生活經驗、內心世界完全不同的人,需要有「敘事的想像」。

Nussbaum (1998:11)將敘事想像(narrative imagination)定義為一種站在與自己不同的人的位置去思考這個人所經歷的可能經驗。敘事想像包括透過想像的使用去理解他人對自身經驗賦予的意義,並成為一個可以聰慧地閱讀別人生命故事的讀者,以理解他人在其處境中的情緒、願望與想望。Nussbaum (1998:99)認為敘事想像可以說是一種以好奇與慈悲的心情,將他人的觀點放入自己內心的能力。Nussbaum認為這種慈悲是公民責任的關鍵本質。沒有這種進入他人生命經驗的慈悲,公民社會將無法產生連結與生命共同體。

社工的緣起本就是因為對社會苦難的慈悲,本於對他人的受苦經驗的不捨與不忍,社工投身自我知識與技能的發展,經過一百多年的歷史成為一項助人專業,但敘事想像是社工專業自始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的關鍵。但在社工成為科學的過程中,社工的知識偏向實證典範的通則性知識,也就是經由歸納法獲得的理性知識,例如藉由驗證特定工作模式對特定族群服務成效的驗證,而將特定模式列為特定領域的主導工作方法。在這個領域工作的社工,就會在這個通則所建構的視框裡去理解個案的生活世界,無法放入這個視框的生活事件就會被邊緣化或是排除。這種對個案的理解是「理性推理的想像」,但敘事的想像是鼓勵社工進入個案的故事中,透過同樣作為人的共感,去體會個案的經歷,並想像個案作為人在其環境中的能動性。這種想像不只是理性的邏輯推理,更動員社工自身的生命經驗在理性與感性交替中,進入個案的生命故事中。這種理解不是理性上的知道,而是感性上帶著人性溫度的貼近。要跳脫目前家暴社工司法化的困境,社工需要重新拾回以案主生命為中心的聆聽態度,我們名之為「敘事的想像」。

敘事想像對服務高壓控管個案的重要性在於,社工在傾聽個案陳述其經驗時,高壓控管個案多認為他人不易理解其身上發生的事,陳述日常生活的暴力與控管事件時,可能會隱藏、選擇性述說、甚至扭曲,因此顯得瑣碎、零碎片斷、甚至前後邏輯不一、無法連貫,如果沒有留意注意細節,這些片段瑣事很可能會因為不符合社工期待的「人事時地物」的司法事件描述方式而被忽略。面對這些高壓控管個案,社工需在頭腦中重新整合案主的感受、想法、經驗、以及經驗對個案的意義,這種整合的過程不只是重組事件,更是將事件還原到當時發生的情境與脈絡,對事件產生新的理解與體會,因此是一個對事實的理解與對事件脈絡化的想像的雙重過程。案主陳述的經驗(敘事)就像是提供一些素材,而社工的想像就是「將素材整合成故事」的過程,對於案主沒有說、或是沒有能力說清楚的部分,社工透過自己過去服務的經驗對家暴婦女生命所累積的厚度,去加以填補其空白,這樣的能力即是「敘事的想像」。透過「敘事的想像」,社工才可能看到「高壓控管」,或理解個案深度的恐懼,又或理解她不離開的原因、失去自由的狀態等。

個案6在社工接案初期被評估為「權控不嚴重」的個案,因為她結婚七年只發生過三次肢體暴力,加上她已聲請保護令、行動也有自由,自主性似乎沒有問題。兩年後案主在團體活動中提到她懷孕時因先生常不讓她吃飯,而且想到案夫及其繼子女對待她的事,她常痛苦到睡不著,她會半夜散步到超商,連吃2、3個便當,吃飽一方面覺得胎兒的營養才夠,另方面吃到很飽她才睡得著。社工因此開始關注她過去未曾陳述的結婚歷程、過去稍提過但不被社工重視的精神虐待,及她曾形容自己在家像僱人、有時形容自己像乞丐、有時說自己像隻狗的生活情境,透過重新邀請案主陳述婚姻與生活歷程、夫妻關係,社工才看到案主被「高壓控管」的樣貌。個案6的社工有一個契機,啟動「敘事的想像」,將過去聽到的不完整的控管資訊喚起拼湊,再懸置過去對案主「權控不嚴重」的錯誤評估,以開放的態度重新傾聽案主的婚姻及生活,因而重新認識案主;也看到案主在法律手段的保護下,狀似安全(未再有肢體暴力)卻仍常遭騷擾的狀態。
個案1在漫長的23年婚姻生活中,不斷受到各種威脅、辱罵、貶抑、懷疑外遇,她曾向社工描述需不斷忍受、壓抑又感覺內在情緒滿溢的矛盾狀態:

「…然後那時候印象最深刻就是她跟他說想要換掉舊的洗衣機,他忽然就暴怒,一直罵她很浪費、賤女人、討客兄,就是能想到的難聽字眼就罵,至少罵了兩個小時。當下她無法反駁,想說讓他把情緒宣洩完,因為不宣洩完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但是她內心其實很多情緒沒表達,當天她們兩人也一起回到家,他也去睡覺了,只是當天她就呆坐在客廳上,她覺得自己快崩潰了。她覺得無法平復心中情緒。她拿出一張白紙,寫出這幾年他對她罵過的所有難聽字眼,然後開始往牆壁貼,沒想到貼滿了整面的牆壁。她望著整面白紙牆壁,她虛脫了…」(個案1,逐字稿,P.1)

案主1的描述也需要社工啟動「敘事的想像」,社工可以與她的恐懼、憤怒、窒息的情緒接軌,也可傾聽一張張白紙背後的高壓控管故事。後來個案1的相對人至大陸工作後仍不斷傳簡訊威脅恐嚇,案主感到驚嚇害怕、讓她聯想有殺妻新聞,所以她乾脆把所有簡訊刪掉。社工聽到的反應是「刪掉就沒有證據」,背後帶著家暴司法化的視框在看案主的行為,但如果我們可以拼湊上一段逐字稿中案主所處的高壓控管處境的窒息感與案主刪掉簡訊的反應,透過「敘事的想像」,反而可以理解,個案1刪掉簡訊正如其他高壓控管的婦女遺忘暴力細節,都是自我保護的方式;而這和社工認為保全證據以保護自己的法律行為正好相反。而這個例子也提醒我們,社工要擺脫自己的世界與觀點、進入案主世界是多麼不容易,社工需要更有意識地覺察及反思自己與案主的對話,更開放地從案主的角度進行「敘事的想像」與重構故事。

社工懸置習以為常的家暴與助人視框、如是的接納案主後,才能帶著好奇和同理,開啟「敘事的想像」,重新理解案主在社工面前呈現的迷霧樣貌、串連案主奇特的行為反應與情緒狀態,整合、看見案主的真實處境。與案主建立關係,是充權歷程的開始,社工能理解案主,代表她的聲音跟經驗開始會被尊重及重視,代表她長期被孤立的世界開始有了裂縫。一旦裂縫出現,社工的介入與服務就可以開始進入。

二、內外交替、左右夾擊的服務策略

一般家暴個案的社工處遇重點就是暴力教育與討論安全計畫。暴力教育在教育案主其遭受家暴、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破除家暴迷思;常見的安全計畫有離開相對人(如到親友家住、接受庇護安置、另外租屋等)或迴避不互動(有受暴徵兆時回房間並上鎖、立即報警)、採取法律手段(搜證、驗傷、聲請保護令、提告刑案)等。但高壓控管個案因其最常經歷的羞辱貶抑、孤立、日常生活控管、監控貞操被現有家暴定義所排除,社工以肢體暴力與威脅恐嚇為主的暴力教育、法律手段都不適用於高壓控管個案,個案容易因為感到不被理解而認為求助無用,如我們上節討論過的個案2,即使有了保護令或提告傷害,對相對人的騷擾、跟蹤、控管並無明顯約制效果,讓案主對求助感到無望。個案10的安置經驗顯示安置期過短、無其他配套措施,案主再次返家又重覆受暴,安全策略效果有限。高壓控管的威脅恐嚇、孤立及嚴密控管手段,讓個案隨時處於高度恐懼中,不敢離開相對人;或疲於應付各種控管、喪失規畫思考能力,被剝奪離開的資源,無能力離開相對人;或者被害人在暴力趨緩時總懷抱相對人可能變好、家庭可維持完整的希望,持續留下關係中。協助高壓控管個案,需重構案主內在的認知與強化內在能量,並打破她與外在世界的隔離狀態。本節目的即是說明高壓控管個案的社工服務內涵,我們將分為「促發案主內在質變」、「建構外在多元支持體系」兩部份闡述,但在實施過程中,兩者往往是同時並進、交替運用的。

(一)促發案主內在質變

為案主的處境正名:高壓控管

從上節我們對拒絕服務的討論可以得知,高壓控管個案對自己的受暴處境難以言明,不易為他人了解,因此協助其了解自身處境、相對人對她的所做所為在她身上發生什麼事,常常是社工服務輸送的起點。

個案2與相對人的關係糾纏近二十年,相對人的威脅恐嚇、跟蹤騷擾、命令限制層出不窮,案主即使逃到大陸,仍被相對人找到,後來只好又回到關係中;就算兩人後來未同居,相對人仍有各種方法監視、恐嚇她,案主認為相對人很聰明,讓她覺得自己就是逃不出他的手掌心。高壓控管個案長期處於複雜的控制關係中,其對親密關係的認知深受相對人的影響,因此容易產生混淆或謬誤,因此針對相對人對案主認知的長久掌控要進行「反洗腦」,協助案主重建暴力與關係的認知就是很重要的工作。個案2的社工就不斷帶著案主分析並重新認識她的受暴情境:

「…前一年我[社工]花了很多時間,除了建立關係上,一直在跟她[案主]反洗腦,然後,我試著去讓她看到她男朋友做這些事情的脈絡是什麼?想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譬如說,要孤立她,或是讓她害怕,以至於可能都不去求助這樣。那我也嘗試用加強她對關係,或是生活界線被侵犯的那種很痛苦的感受,然後讓她了解說,其實那個不是愛。如果真的健康的關係或愛,其實不會讓你有這種感覺。然後,其實他的手段都是一種情感綁架的陷阱…」(個案2,逐字稿,P.7)

社工讓個案2對自己的處境有一個全面整體的理解,把相對人的各種控管手段串在一起,分析相對人的手法、目的、兩人的權力互動關係、區分「愛」與「控制」的差別,讓案主理解她身在高壓控管的陷阱中,以致於越來越孤立、與外界隔離。一旦案主開始接收新的資訊與關係詮釋,就開始重建對自我處境的認知。案主和社工在過程中同時感受到案主處境的生動樣貌,透過案主的敘事、社工的重構故事、案主再進行細節補充、社工再做出反應,在這個一來一往的敘說與再說過程,案主與社工兩個不同世界產生交集,並共同建構一個新的故事。

女性主義學者Dorothy Smith(1987)指出正式知識與女性經驗世界之間的落差是父權結構的重要一環,更直指她所屬的社會學理論反應的是男人的世界與男人的利益,女人的經驗在社會學找不到語言敘說自己的經驗。這種失語狀態是女性經驗被排除在既有知識場域的普遍現象,因此女人需要透過集體分享的過程,創造與發展屬於自己的語言。在這樣的精神下,我們將本研究在家暴體系中不被看見的個案,命名為「高壓控管」,就是希望透過這個命名可以讓她們被看見。在這次研究中,我們看到有婦女透過這個命名看見自己,讓自己的經驗得到一個被說的機會。例如,個案4在通報過程中從醫務社工口中得知自己被「高壓權控」,因而本會社工在一開始與案主工作時,案主並不會呈現說不清楚的狀態,反而是滔滔不絕把自己被不平等對待的經驗告訴社工:

「…她從去年五月中在醫院有跟社工談過之後,她就開始有自己在婚姻中被控制的一種自覺,然後開始主動向外求助,那我已經是她至少第六個正式和非正式的資源,所以俐利[案主]看到我[社工]的時候是不間斷、不停頓一口氣說了很多她的故事,然後也已經有自己是被高壓權控的認識,就這個詞她居然可以自己說出來…」(個案4,逐字稿,P.5-6)

由於相對人時常羞辱她有精神病、有業障、是不夠格的母親(請參見表一),個案4常常陷入自我懷疑與否定的惡性循環中,「高壓權控」一詞彷彿讓案主從過去被污名化的委屈中為自己重新正名,個案4因而有一個理直氣壯的立足點為自己發聲。

個案看見自身被高壓控管後,社工可以說明案主的權益,如家暴法對人身安全的保障、我國憲法對人民自由的保障、民法對人格權2的保障等,協助案主找到自身法律及社會保障的基礎,尋回自己作為一個國民應有的權益。換句話說,社工可以透過公民權利的論述賦予個案新的主體性,而不再是個被貶抑的受害者。個案6是新移民,在社工接案初期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以為自己沒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社工告訴她,她的人權及尊嚴與是否取得我國身分證無關,在台灣土地上的人,其尊嚴與安全均受到我國憲法保障,她和女兒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她可以搬出去、與丈夫(相對人)分居;她有基本人權,沒有人可以對待她讓她毫無尊嚴。後來個案6在她和女兒再次被打後就搬出去,即使後來因為保護令到期被丈夫要求回家煮飯,她勇敢地向丈夫及繼子女表示,她會煮飯給他們吃,但拒絕再當他們的傭人、被羞辱對待。

暴力教育及法律權益說明其實是一般家暴社工常見的工作內容,在此要強調的是,羞辱貶抑、孤立隔離、監控貞操、日常生活控管被家暴法排除,因此社工在與案主工作時,除了家暴法外,也可擅用民法特殊人格權的保障,特別是對人民名譽、自由、隱私、貞操等的保障,來應對上述高壓控管手段。讓案主明瞭相對人的權控行為不為社會所接受、法律亦有規範,案主認知到自身處境的改善有捍衛的基礎,因而才能產生希望。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細緻靈活的安全計畫

然而要脫離高壓權控關係,非一蹴即成。案主對自身處境及權益的認識並不會讓相對人不再控管案主,尚需社工與案主討論安全計畫,進入家暴社工最核心的任務與最熟悉的工作內容。因為高壓控管案例中所使用的手段都相當細微而且多變,因為相對人會從日常生活中即興發展新的手段,因此高壓控管個案的安全計畫就需更為細緻、靈活,即使是常見的報警、庇護、聲請保護令、搬家等策略也要討論相關細節,避免重蹈如個案2過去求助無效的覆轍。

如個案2的相對人常騷擾、跟蹤案主,社工請警察約制相對人、陪同案主請大樓警衛阻止相對人前去騷擾,但高壓控管的相對人常又會再發展出新的控管策略,社工就需再和案主討論破解的方法:

「…我[社工]有陪她[案主]去跟大樓的警衛說不要讓這個男的[相對人]上去,那大樓警衛現在就知道說要幫她,因為很危險這樣。然後呢,這男的就很生氣,因為他就被阻擋很多次。結果有一次,他不是破壞她的機車嗎?因為個案又急著…中午要去送飯給考試的女兒,他就逼她:那你就上我的車。個案就上車之後,他就騎,第一個他就騎到大樓警衛面前說:『你看,我們夫妻倆這麼好,你幫她幫什麼啊?湊什麼熱鬧啊?』這樣子。警衛後來對個案非常生氣,她回去就被問說:『那你現在是怎樣?』還好個案是有跟他講說她是被逼的,拿簡訊給警衛看,警衛才覺得OK,啊,怎麼會碰到這種人…」(個案2,逐字稿,P.5-6)

面對像個案2詭計多端的相對人,社工陪伴案主從實際經驗中拆解控管手段,不斷累積案主突圍經驗,讓案主實際經歷改變雙方權力動力的可能,案主內在的安全感才會慢慢上升。

又例如個案10體驗到過去十二年來與相對人的關係週而復始,相對人終究無法改變,因而決定離開、搬家;但由於相對人熟悉案主工作及生活習性,過去曾一個一個市場找(市場是案主工作地點)、或一條街一條街找案主,因此社工就與案主討論搬運車要停在地下室,而不是方便搬運的一樓,以避免被相對人看到,而使用地下室又需得到大樓管理員的允許,因此要先照會管理員;搬家同時換掉車牌,開車從市場離開時要請市場的管理員幫忙取車;因相對人騎摩托車多在平面道路上搜尋她,開車時儘量走高速、快速道路等等。相對人會針對案主的特性發展控管手段,被害人的安全計畫也需「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考量相對人的特性,如生活作息習慣、過去如何重覆找到案主等,都應列入安全計畫考量。

討論十個案件的過程中,我們在多個案件上看到保護令核發後,對案主肢體暴力、威脅恐嚇多有明顯效果,但因保護令未能看到並積極回應日常生活控管手段,對高壓控管的約制效力就大打折扣。雖然保護令規範相對人不得再對被害人施以「精神暴力」,但是法官、家暴防治體系、一般民眾若無日常生活控管、孤立等是「精神暴力」範疇的概念,保護令就將高壓控管排除,因此未來相關的司法倡議將是重要的工作。

解構「介入無效」、戳破相對人全能形象

許多高壓控管個案在長期疲於應付各種控管手段的經驗中,容易發展出「無所不能的加害人想像」及「任何行動都不可能有效」的認知,讓她們對採取行動感到猶疑,即使採取行動,如上述個案2的相對人,總會再發展出新的控制手法,案主因而也會懷疑行動的有效性,甚至感到無力與挫敗,而放棄反抗。一般人也許認為「相對人從此不再出現」才代表安全策略有效,但實務經驗告訴我們,有些高壓控管的相對人意志堅定、控管手法的創造力層出不窮,因此社工需帶領案主看到安全策略有效的蛛絲馬跡,增強案主持續保護自己的信心。個案2的社工就認為:

「重建個案對求助經驗的詮釋也是至今一點都不能鬆懈的工作目標,必須非常細緻的探問個案過去求助的每個過程細節,才能找出其中可以扭轉的點,讓個案知道對方還是會怕的、策略其實是有用的,增加她的求助動機」(個案2,逐字稿,P.4)

個案2的社工彷彿與案主併肩做戰,與相對人來場耐力賽,堅持下去是重要關鍵,每次安全策略執行之後,社工與案主仔細了解相對人當下反應,並做出解讀。例如報警是個案常用的安全策略,有時相對人會在警察抵達現場前即離開,案主通常認為策略無效,而社工進一步解讀「相對人跑掉正是害怕警察的明證,否則大可留在現場」,重新建構案主對介入效果的認知。

個案1的相對人即使兩造離婚後仍不斷誣指案主外遇,甚至寫黑函到案主工作的公司,案主的長官告訴她「你們都離婚了,所以不需要理會」;案主聲請保護令後,相對人的簡訊威脅、羞辱有明顯收斂;經過社工一再解讀、回饋給案主,案主才慢慢意識到相對人好像也「沒這麼厲害」。個案6是新移民,在社工服務前常因新移民的身份被歧視而感到求助無效,相對人更加為所欲為,社工介入後,案主聲請保護令、提告違反保護令,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因被判緩刑需定時向觀護人報到、參加戒酒治療等等,二、三年下來,案主觀察到相對人在社工、警察、司法人員面前不敢造次,案主不再被限制在家以後,開始與外界接觸,發現相對人識字及表達能力不佳,在幫女兒取名、報戶口、詢問公務資訊時幾乎可用「什麼都不會」來形容,完全扭轉案主心中相對人的形象;反而案主雖是新移民,卻能順利處理生活大小事。個案對「介入無效」、「相對人無所不能」的信念既是各種控管交錯、累積形成的,社工也需從生活實踐的點點滴滴、反向解開交錯的鎖鍊,讓案主從高壓控管的囚禁中解放出來。

協助案主與相對人分化

在案主能看到自己處於高壓控管的處境、相對人的控制手法與目的、相對人並非無所不能等,拉開自己與相對人的距離後,接下來的最重要任務的是幫助案主形成「界限」,改變原本的不斷忍耐、退讓的習慣,形成並確立自己的底線,不再過度同理相對人,權控關係就能漸漸鬆綁。例如,個案8將相對人監控她歸因於相對人的母親曾背叛父親的事實,因此對相對人的監控行為有一份理解與體諒,即使談到她的金錢、存摺被嚴格管控,她在社工面前仍處處維護相對人。經過社工從經濟、討論未來生活規畫入手,案主因而另開戶存下社工為其申請的補助,做為緊急預備金,這樣的具體作法直接促成案主「與相對人分化」的象徵意義開始萌芽。相同地,個案10的相對人從小缺乏母愛,而案主形容自己有「滿滿的愛」可以改變相對人,希望可以感化相對人;透過社工協助及案主自我整理,覺察到自身的態度是一種「聖母瑪莉亞情節」,個案10體會到她長期忍耐、包容,相對人仍難以改變,她決定放棄;這個念頭讓她解開兩人綁在一起的鎖鏈,開始與相對人分化。

設定界限、與相對人分化,代表案主對兩人權力控制關係有一定的認知,被害人從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層次,開始發展「內在獨立」的能力。

安心、立命

高壓權控長期的效應是個案身心受到折磨、多有焦慮、憂鬱、失眠狀況,並喪失自由、自主。社工在服務歷程很重要的就是協助案主身心照顧、重新定位自我,發展「內在獨立」能力。
個案4長期被相對人污名化有精神病,卻又扣留其健保卡不准其就醫、不准她去工作卻又羞辱她需依賴他來養、歸咎她為不適任的母親而限制其照顧子女、進而限制她探視子女。相對人控管手段越來越多,案主更形煩惱、憂鬱、焦慮。個案4有高學歷,因此案主決定外出就業,打破自己依賴無能的標籤。但身心壓力反而把自己累垮,社工的處遇是:

「重視俐莉[案主4]的自我照顧,提醒俐莉要把忽略以久的身體警訊放在心上並去看醫生,與俐莉一起討論工作外的生活規劃,著重自我照顧、自我發展,藉由生活安排,暫時跳脫對孩子想念、對先生憤恨的迴圈,把自己的身心安頓好…」(個案4,逐字稿,P.6)。

個案4的社工與案主討論拿回健保卡、就醫、讓案主在藥物協助下先穩定身心,以正向規畫生活,轉移案主沈溺在負面情緒中,減少負面心理能量對案主的侵蝕,增強「我能」感。除此之外,社工並引導個案4看到自己工作的成就感、安排心理諮商增加案主對自己的了解、討論如何自我負責及與夫家人溝通、如何在空間上與子女隔絕的狀況下發揮母職等等,安頓案主的身心。

高壓控管個案的身心照顧內涵需回應到其高壓控管的手段與效應,增強案主的內在力量、並增加解決問題技能(例如母職、細緻的安全計畫、經濟能力提升等等),讓案主安心、立命。案主在這個過程中也重新定位自己,把自己角色定義的詮釋權從相對人手中拿回。例如,個案6多次因懷孕、相對人以經濟因素為由毆打案主、逼迫她墮胎,個案6在懷第三胎時向外求助(前兩胎都因而墮胎),得知自己的權益,捍衛自己生育的自主權,對相對人表示「自己會養育子女」、不需相對人出錢。個案6自己定位自己的角色,再加上保護令的保障,相對人對其限制漸漸減少。案主的經濟獨立也是其和女兒安全計畫的一部份,後來其經濟獨立能力大幅進展,開創自己的人生。

對應高壓控管個案的說不清楚自身處境、認知扭曲、介入無效及無所不能的相對人想像、失去自我等特性,社工服務高壓控管個案,本研究發現,可從為案主處境正名、陪伴案主訂定並執行對應其控管手段的安全計畫、累積成功因應經驗,以重建案主的認知、破除無所不能的加害人想像、發展自我,讓案主內在產生質變、脫胎換骨。社工進入個案的生活,給予個案一股理解和支持的力量,但個案要真正跳脫原先的高壓權控關係,往往需要多元的網絡、資源共同協助,才足以產生跟相對人抗衡的力量。因此在社工服務進入的同時或之後,隨之帶來的往往是服務網絡的進入。接下來我們就討論社工如何協助案主,從與相對人的單一權控關係、轉為多元體系的支持關係。

(二)建構外在多元支持體系

在高壓控管的案例中,個案原先的處境都被相對人限縮在「家」的場域中,而相對人握有個案生活的決定權、個案自我形象和定位的詮釋權,案主身處的是傾斜的權力控制關係和封閉的時空。為打破案主的孤立與單一權控關係,社工需協助案主引入網絡、正式與非正式資源,讓案主與社會其他系統重新連結。但家暴網絡成員或社政服務系統往往也是相對人操弄被害人形象的最佳場域,所以社工與網絡合作的第一個工作,就是破除網絡成員「值得幫助的被害人」迷思。

破除網絡成員「值得幫助的被害人」迷思

在個案對外求助、想要採取法律手段或離開時,相對人常利用一般人對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好女人或好母親的道德想像,將個案塑造成有問題的人,在對被害人不夠了解的狀況下,網絡成員有時會陷入相對人操弄的心理戰術,個案易被誤解和指責。上節討論中,曾提到社工、案主與警察、警衛等資源合作,共同維護被害人的安全,但如個案2的相對人就設計讓案主上他的車,在警衛面前將案主塑造為「有問題的被害人」的形象,企圖再次孤立案主,使個案更加依附關係、更加依賴相對人,相對人因而取得對關係描述的發言權。

個案7是新移民,相對人亦擅於利用她新移民的身份及語言的弱勢,多次向社工、警察、司法人員等指述案主交往複雜、不適任母職,企圖使她向外求助受挫:

「…先生[相對人]會對警察或家防官數落蒂亞[案主7],指稱蒂亞在外交友複雜、有外遇,例如說跟老闆、跟批貨的人、還認識一堆外勞、有非法打工行為、孩子有唐氏症照顧不好等等。家防官知道先生喝酒狀況多,不過也因此對蒂亞有所懷疑,除了問蒂亞,先生所說的是不是真的?家防官也會問社工,蒂亞是不是有先生指稱的問題。先生也會去跟兒子的社工單位說個案蒂亞的不是,以及質疑蒂亞的照顧能力,強調蒂亞語言不通、甚麼都不懂。兒子的社工同樣也會問蒂亞、問我們,到底蒂亞是不是有這些問題…蒂亞和網絡成員又掉入先生的說詞中,疑惑、質疑與澄清又互相交雜著…」(個案7,逐字稿,P.29-30)

從個案7的例子中,相對人先對網絡成員以個案有交友複雜、有外遇、照顧不佳等面向數落個案,扣合著社會文化對於女人要「溫柔單純」的形象、堅守貞操、「好媽媽」等期待和要求。這些說詞確實先一步影響了網絡對個案的印象,而個案在高壓權控關係的耗損,加上身處異國的語言限制,多難為自己發聲,這些指責又有社會文化的共識撐腰,很容易讓網絡成員質疑被害人的道德適當性,進而認為案主「不值得幫助」。

因此,社工就要不厭其煩地一再向網絡成員說明、澄清事實與相對人所言不符;再者,社工要說明相對人的控管及操弄的策略及目的,讓網絡成員理解案主受暴的脈絡,切斷對被害人的道德不適當性的想像、看到高壓控管操作的痕跡,或加強案主受助的合理性,網絡成員才會持續協助被害人。

形成高壓控管破解陣線

社工結合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目的是破解相對人高壓控管牢籠、解除對被害人心理及社會層面的效應。例如個案3因為被丈夫懷疑外遇軟禁在家、婆婆還會協助監控,後來夫妻爭吵下相對人將案主趕出家門,期間有警察、社工、里長介入案家,將暴力認知教育帶給案家成員及案夫的友人。後來案主心繫子女返家,案夫在里長及案夫友人的見證下簽了悔過書,且不再限制案主外出工作。後來案主再次受暴,婆家人即會出面制止相對人及調解,而不是協助限制案主。後來案主更利用案夫糖尿病就醫的機會,與醫生討論案夫的情緒管理與飲酒行為,案夫在醫生衛教及藥物治療下,喝酒行為及情緒控制皆有所改善。

除了一般案件的連結資源流程外,高壓控管個案需要社工當個案、網絡單位人員間的串線人,特別是安全計畫的合作,社工要確保案主及網絡成員均能接收到完整訊息,包括跟雙方確認安全策略的執行狀況及效果,並能適時肯定網絡的協助:

「…個案還寫信給我說:他真的這麼怕警察嗎?最近真的沒有動作了欸。然後我就跟個案說:有。因為約制了兩次。就是同一天兩次。然後我就打給家防官說:家防官,你約制的非常有效果…」(個案2,逐字稿,P.12)

社工透過與案主及資源網絡討論、回饋解讀、破解相對人手法、調整行動策略、看到成果、相互充權,社工將案主、網絡連成一個或多個合作陣線,翻轉案主被控制的角色、地位。個案6的社工除了結合警政、觀護人、處遇計畫人員,甚至因為新移民的高壓控管多與其身份有關,也要結合各種生活適應及歸化資源,與外在世界連結,個案6的社工表示:

「…我也像新移民社工,就是要辦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那時候為了這個事搞了一陣子,然後列印印尼考題,但聽說考題都是舊的,她[案主]還一直跟人家吵,我還跟監理所人員聯絡了半天(笑),然後有時候幫忙打電話給房東。為了她創業的事情,因為她溝通能力,雖然她到處去問,可是有時候到了有一些需要電話溝通講不清楚、她聽不明白的時候,就是會希望我做一些幫忙,然後我有幫個案的點心送SGS檢驗…」(個案6,逐字稿,P.11-12)

所以,舉凡辦理身分證、健保卡、考駕照等單位,都是協助個案6獨立自主的重要網絡單位;甚至社工協助案主的經濟獨立而連結食品檢驗單位。社工本身可發揮陪伴、溝通橋樑、資源連結或開創的角色,陪著個案開拓新的生活。

一旦案主與這些多元的資源體系連結,案主的封閉、孤立崩解,一方面降低相對人塑造的全能、權能感,一方面也持續奠下和重建個案的自我感。在這一降一升的動態轉變中,個案有希望能逐漸瓦解或淡化對相對人的恐懼,而在自我重建中長出自己的力量,和找到未來要走的方向。這樣的關係網和效果,可以試著用下圖來總結:

 

社工與個案、網絡的工作關係

 

案主與相對人原來是單一權控的關係,社工及資源網絡的介入也許並不一定能夠讓案主與相對人的關係成為平等關係、或是案主就選擇離開相對人,但是可以讓案主在面對相對人時,背後由於有社工和資源網絡的理解與相挺,原先處境封閉單薄的個案,開始有了多元支持網絡穩定地支撐著,從中能發展自我和能力,和貌似全能的相對人抗衡,淡化或瓦解和相對人的權控關係。個案與相對人終能逐漸分化,走出原先被限縮的世界,擁有自由與自主。

肆、討論與結論

對於社工在家暴體制裡的反思

本文針對高壓權控個案的服務方式,提出「懸置」、「如實接納」、與「敘事想像」的原則,這些原則固然是助人工作者的基本態度,但針對高壓控管個案這種被制度性否認的個案,這些態度就格外重要。作為體制的成員,「懸置」對於家暴社工而言,是有意識地與家暴體制保持距離,讓社工從既有與個案互動模式中被解放出來。一如胡賽爾的現象學對「懸置」的詮釋一般,「自然世界通過懸置一無所失,但研究者卻可以藉由存而不論的方法,獲得了一種新的經驗方式、思維方式和理論方式,可以在觀察世界的視界上,獲得了可能的自由」(Husserl,李幼蒸譯,1994:112)。懸置家暴體制的視框後,社工才有可能重新看見案主。

同樣地,在社工服務體系逐漸標準化的今日,社工作為助人者對人的慈悲與好奇正日益消失,社工需要透過「敘事的想像」,重新恢復對人的關懷。資深家暴社工柯麗評(2009:87)的博士論文《當敘事、女性主義走入社會工作-再度遇見受暴婦女》,就針對敘事中的聽者,也就是社工,有以下的詮釋:「對於聽者而言,相當重要的是從傾聽中聽出敘說者隱藏的文本,並經由覆述,讓敘說者的文本擴展開來,原先潛藏的意義得以浮現。聽者傾聽的重點不在於過去事件的確實描述,而在如何重構過去事件成更有利於敘說者未來生活,更能整合敘說者整體生命的敘說。」 柯麗評訴求家暴社工重返聆聽婦女故事的聽者角色,放在家暴社工服務司法化的脈絡下,顯出「敘事的想像」不僅只是服務高壓控管個案的一種能力,更是家暴社工重新找回自身作為社工的主體性。

社工的主體性立基在社工對於社會正義的價值信仰,敘事想像對柯麗評而言,具有為邊緣人發聲的意涵:「敘事研究…當中相當重要的是如何讓邊緣族群的聲音得以被聽見。這些人在長期遭受多重歧視情況下,聲音常無機會表達,或主流社會對他們的聲音充耳不聞。而所謂的對其聲音充耳不聞,意思不在於這些人是否開了口說了話,重要的是他們的生活、語言是否能更貼近地被瞭解,其聲音的被詮釋是協商而非被單方地界定。另外,這些詮釋裡,是否帶有許多主流社會既定;然對這些邊緣族群是不利甚至歧視的看法。(柯麗評2009:91)」

重新思考結案指標

個案服務流程的最後一個步驟是結案,本研究從高壓控管個案的角度,對家暴體系的結案指標進行討論與反思。根據家暴防治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家庭暴力成人保護案件的主要的結案指標是「家庭暴力情形已改善或安全無虞」。此結案指標的實務解讀常是看「暴力事件」不再發生,特別是指肢體暴力事件,或是被害人離開關係、與相對人再無瓜葛。然而,參與本研究的社工一致認為,高壓控管個案的結案指標更在乎在關係中的自我保護、界線維持,以及案主內在自覺、自主性的提升,當個案的能力與自信得以重構、能長出力量保護自己,劃清與相對人的界限時,自主地決定關係去留,才是社工認為重要的結案指標。相較於原來的指標,案主自主性與能力的提升才是高壓控管個案的結案關鍵。

高壓控管個案象徵家暴典範轉移

高壓控管個案因為被家暴法與服務體系排除,以一線社工熟悉的家暴知識體系與操作流程,無法順利提供服務給高壓控管個案。主流的家暴知識體系是採用司法的概念(包括民事及刑事),將家暴定義為犯罪行為(大部份是傷害罪),加害人應受到懲罰和矯治,並建立保護令制度、預防性羈押及加害人處遇計畫,Stark(2007)稱之為「家暴司法化」的歷程,造成身體傷害幾乎成了家暴的代名詞。本研究發現,家暴司法化的歷程重視肢體暴力、明確的威脅恐嚇事件,使得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權力控制關係不見了,因此高壓控管個案被家暴體系排除,在實務上也罕被列入保護令的禁止行為範圍。事實上,大部份高壓控管手段從未入罪,也無適當的衡量標準及罪名(Stark,2012)。

今(2015)年2月4日我國家暴防治法修正通過,家庭暴力的定義修正為「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1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令人振奮的是,脅迫控制正是家庭暴力的本質,期待因法律定義的影響,家暴防治體系能「看見」高壓控管;保護令也能明將高壓控管各種手段列入禁制令的範圍,讓遭受高壓控管的個案獲得法律上的基本保障。

2013年我們第一次發表高壓控管研究時,我們以為高壓控管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個案,但從本研究討論個案的經驗中,個案6的社工特別提出「重新看見高壓控管」的經驗,其他參與社工也有類似的實務體會。再參酌Stark的理論,都說明高壓控管個案並非特殊類型的個案,而是過去我們看不見高壓控管,忽略案主告訴我們的資訊,只聽見具體的暴力事件,未去探索家暴視框外的資訊。再者,因為權力關係會變化、流動,權力控制關係可能淡化,同一個案在不同時間點來到社工面前,高壓控管樣貌可能有疏密程度或階段之分。因此,社工在與案主接觸的過程中應以開放的態度,了解案主與相對人過去至今的關係與動力變化,不只懸置家暴司法化的視框,同時也要懸置「嚴格標準」的高壓控管視框。

過去高壓控管個案既被家暴體系排除,此類個案的社工處遇實務尚待發展。本文從社工實務經驗出發,從高壓控管的特性整理社工處遇方法。高壓控管個案讓我們重新思考個案拒絕服務的意義,在建立關係方面,社工需先懸置熟悉的家暴視框,對案主如是接納,創造一個空間開放地聽個案敘說,並運用「敘事的想像」,整合個案陳述的、表面上不相干的情節,才能進入案主的世界,看到個案的真實生活樣貌。社工與案主建立關係後,才能進入工作關係。高壓控管個案的社工服務是內外兼備的服務歷程,個案因失去自我、隔離孤立,因此社工要促發案主內在質變、建立外在多元支持體系,解構無形的高壓控管牢籠,讓案主重拾自主、迎回自我、與社會再度連結。

高壓控管個案被家暴防治體系排除,背後是家暴司法化歷程,並造成權力控制的家暴本質在防治體系中式微。高壓控管個案挑戰現行的家暴知識體系,重新看見高壓控管,也象徵家暴防治體系重新看見脅迫控制關係,象徵家暴典範的轉移。家庭暴力法定定義的修正,即是一個重要指標。而高壓控管個案的實務工作研發才剛剛開始,仍待國內家暴實務界持續發展。

 

 

參考書目
  1. 王增勇、陳淑芬(2013)。 你聽不懂我的恐懼:不被看見的高壓權控暴力。2013研究學會年會。台灣社會研究學會主辦。2013年10月5-6日,台北: 世新大學。
  2. 林雅萍(2011)。盲目的愛?啟明的愛? 一- Iris Murdoch 論愛與看見。《生命教育研究》,3(2):121-151。
  3. 吳啟安(2014)。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危險管理過程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
  4. 現代婦女基金會個案服務組、王增勇(2013)。日常生活中的隱微暴力:看見親密關係暴力的高壓控管。發表於現代婦女基金會102年度婦女人身安全實務研討會「性別暴力被害人多元賦權的省思與實踐」,102年5月10日。
  5. 柯麗評(2009)。當敘事、女性主義走入社會工作-再度遇見受暴婦女。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研究所博士論文。
  6. 陳安駿、臧國仁(2011) 新聞報導的時間共感與想像–敘事理論之觀點。中華傳播學會2011年年會論文。引自:http://ccs.nccu.edu.tw/word/HISTORY_PAPER_FILES/1351_1.pdf
  7. 陳明珠(2011/1/23)。現象身體:性/別的本質還原。取自:http://cc.shu.edu.tw/~gndrshu/meeting/8_5.pdf
  8. 陶蕃瀛(2004)。行動研究:一種增強權能的助人工作方法,應用心理研究23:33-48。
  9. Foucault, M. (1982). The subject and power. In H. L. Dreyfus & P. Rabinow (Eds.), Michael Foucault: Beyond structuralism and hermeneutics. (pp. 208-226).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0. Nussbaum, M.C. (1998). Cultivating humanity. A classical defence of reform in liberal educa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1. Smith, Dorothy E. (1987). The everyday world as problematic: A feminist sociology.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2. Stark, E, (2007). Coercive Control: How Men Entrap Women in Personal Lif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 Stark, E,(2012). Re-presenting Battered Women: Coercive Control and the Defense of Liberty. Presented i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Complex Realities and New Issues in a Changing World”, Les Presses de I’Universite’ du Que’bec.
  14. von Wright, Moira (2002). Narrative Imagination and 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thers. 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21(4-5), 407-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