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婦女要安全 反跟蹤法在哪裡?
依據資料顯示,家庭暴力、性侵害及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最大的威脅,現代婦女基金會近20年來陸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通過,也努力落實相關制度,捍衛婦女安全。20多年來,國際間開始注意到跟蹤騷擾對於女性的威脅,這是令人強烈恐懼的犯罪,也具高度致命性,然而台灣防治法令卻付之闕如,令人憂心。
所謂「跟蹤騷擾」,就是加害人有意圖地以一連串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被害人或其親友施以非自願、持續性、重覆性、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被害人困擾或感到被打擾、恐懼,甚至安全遭到威脅。實務上,加害者跟蹤的手法更是五花八門,除了一般熟知的「尾隨被害人」以外,通訊騷擾、侵入被害人日常生活會出入的場所(如住所、辦公室)、透過第三者跟蹤(如徵信社、親友等)、運用網路科技或衛星定位騷擾或竊取被害人資料、不斷引發各種告訴使被害者感到困擾等,都屬於跟蹤騷擾的型態。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長、立法委員潘維剛呼籲民眾關注跟蹤帶來的危害
親密暴力被害者 遭跟蹤騷擾比例極高
為了解親密暴力被害者遭跟蹤之現況,本會於2月21日至3月4日進行親密伴侶暴力跟蹤調查,共完成232份有效問卷。令人震驚的是,調查顯示高達78%的親密暴力受害者有遭到跟蹤的經驗,跟蹤的手法以通訊騷擾型(68.5%)、跟監型(59.1%)及侵入毀損型(44.8%)為主;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更高達四分之一(24.9%),顯示跟蹤行為造成的困擾及傷害是如影隨形的長期影響。在影響程度方面,82.8%的被跟蹤受害者感到相當困擾,其中感到非常恐懼者就佔了三分之一,顯示跟蹤行為不是微小的事件,而是讓被害者生活受影響、時時恐懼遭受傷害的犯罪行為。遭跟蹤騷擾的被害者有六成曾請求他人協助,56.4%的受害者曾報警或提出法律告訴,48.6%的受害者曾換電話、搬家等試圖阻斷加害者的跟蹤,然而仍有48.1%的受害者目前持續被跟蹤騷擾,顯示現今法制無法成功嚇阻加害人跟蹤行為並有效保護被害者。
而在問到受訪者對於制定反跟蹤法的意見時,有高達八成的受訪者表示我國應制定反跟蹤法,才能有效處理跟蹤騷擾的問題。或許有人認為離婚或分手後加害人就不會再跟蹤了,但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持續被跟蹤的87人中,以分居/離婚的個案佔最高的比例(47.1%),因此離開關係並不是騷擾的終點,更可能是危機的開始。
前夫跟蹤求助無門 只能自力救濟
曾遭到前夫跟蹤的李小姐表示,遭受家暴離家後被前夫跟蹤騷擾了兩年多,前夫常到她上班的地方堵她,因此她只能趁夜晚前夫回家後進到辦公室工作,清早離開來躲避跟蹤並兼顧工作,作息完全日夜顛倒。躲藏的第一個月因為保護令還沒下來,每次因前夫來公司騷擾而報警處理,警察總是說沒保護令無法受理。因為有家歸不得,李小姐只好到市郊買個小套房棲身,卻被前夫查出地址而前去騷擾,好幾次更蒙混進了社區大樓,令李小姐相當恐懼。前夫會找親友打探她的去處,也會四處造謠毀謗她,讓她覺得很丟臉、被別人看不起,社交生活大受影響。有次前夫騎機車尾隨李小姐,嚇得她跳上公車,最後雖然跑進派出所請求協助,也因保護令已過期,警方表示只能載她到安全的處所。那段時間李小姐常覺得生命遭受威脅,可能隨時會被對方傷害,但他人總認為李小姐想太多,令她感到卻求助無門,只能靠自己。
跟蹤騷擾 重要的危險因子
實務經驗發現,跟蹤行為具有下列特殊性:跟蹤是目標導向的暴力行為,加害者為達到目的,隨時隨地、如影隨形糾纏,讓被害者無法擺脫。其次,跟蹤很容易實施,加害者可透過各式各樣的跟蹤方法讓被害者困擾恐懼;跟蹤也是一種心理攻擊戰,讓被害人時時刻刻活在恐懼之中,喪失生活的控制力量。最嚴重的是,研究顯示跟蹤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從本會102年度個案管理的高危機親密暴力案件中可發現,有65.2%的高危機被害者有被跟蹤之情況,且統計顯示高危機與跟蹤具有高度相關性。此外,國內外研究皆指出,絕大多數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女性都曾有被跟蹤的經驗。McFarlance et al (1999)指出美國11個城市200個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婦女中,有70%到90%有被跟蹤或騷擾的經驗。且核發保護令前遭施暴者跟蹤的時間長短,更是預測違反保護令行為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Logan and Walker, 2009b)。
除了生命安全遭到威脅外,被害者長期處在恐懼與驚慌的狀態,身體與心理健康都嚴重受到影響,不但精神耗損,也可能產生心理創傷。加害者常前往被害者工作場所跟監、電話騷擾或闖入,迫使被害者可能丟掉工作而影響經濟收入;而目睹跟蹤的小孩,恐懼與傷害更深。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說明親密暴力被害者遭跟蹤現況
各國皆有 台灣獨缺跟騷法
跟蹤發生的原因很多元,跟蹤手法更是千奇百怪,但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和厭惡感卻是一樣的,就是要讓被跟蹤者的生活有如身陷監獄一般,失去隱私與自由。目前台灣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試圖規範,不但無法涵蓋跟蹤騷擾的所有態樣,且3千元以下罰鍰更無法有效嚇阻及懲罰類似的犯罪行為。目前家暴法中雖有保護令的設置,但因適用對象狹隘無法涵蓋非同居親密伴侶、追求者、甚至是陌生人跟蹤;此外現行法律裁罰更是將跟蹤行為視為一項項個別事件,無法顯現被害者長期、持續遭到跟蹤的傷害嚴重程度,這些都是現行法規無法規範之處。而本會也認為,跟蹤行為應及早介入,提醒加害者跟蹤是犯罪的行為,不但能早期制約加害者的跟蹤行徑,更能避免傷亡擴大。
1990年美國加州訂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日本也在2000年公布了纏擾防治法,法令的發布總在發生重大跟蹤死亡案件後。台灣已落後於世界整整20多年,實在不應再以「社維法就是反跟蹤法」或是「已有家暴法」作為推拖之詞,也不應等到重大傷亡案件發生,才在檢討聲浪中亡羊補牢。因此本會將著手推動反跟蹤法立法工作,期待能制定一部獨立的反跟蹤法,將跟蹤犯罪定義明確化,期許能遏止跟蹤犯罪,讓每個婦女都能擁有不被跟蹤騷擾的安全自由。
現代婦女基金會反跟蹤法立法小組成員
總召集人:潘維剛 立法委員
常青法律事務所 王如玄律師
律州法律事務所 賴芳玉律師
中正大學法律系 盧映潔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 張錦麗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廖書雯兼任講師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王珮玲副教授
現代婦女基金會 林美薰副執行長暨全體同仁
附件一:親密暴力被害人跟蹤現況調查結果
1. 受訪者過去曾遭遇到跟蹤狀況:(n=232)
次數 | 比例 | |
是 | 181 | 78.0% |
否 | 51 | 22.0% |
2. 被害者遭跟蹤的型態:(n=181)
3. 被害者遭跟蹤持續期間、 跟蹤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n=181)
4.如何處理跟蹤行為、現在仍然持續被跟蹤:(n=181)
5.受訪者對制定反跟蹤法的態度:(n=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