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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性侵害被害人的隱形殺手

2017/03/23

       

        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位性侵害被害人在開完高院法庭後,以死控訴陳姓牙醫強制性交及毀謗罪,甚至於高院開庭時,還以言語羞辱被害人。被害人在出庭返家後,由於身心嚴重受創,事後於學校跳樓自殺身亡。

        本案於昨日高院判決,加害人被提高二年量刑,處以五年六個月。法官判決書表示加害人犯後態度不佳,並且頻頻於網路上毀謗被害人,與被害人自殺而死有極大關聯。對此判決結果,現代婦女基金會與被害人委任律師,對法院判決及量刑有著感慨與感謝,感慨司法判決提高二年量刑仍比不上被害人的生命,感謝的是司法將加害人犯後態度做為量刑考量。為此,現代婦女基金會決定辦理記者會,對此判決做出說明,並且呼籲司法與社會大眾還給性侵害被害人一條生路,以還我正義悼念被害人。

 


(左起)賴芳玉律師、姚淑文執行長、王如玄律師共同呼籲給予性侵害被害人「公平、正義與關懷」的社會

 

 

       現代婦女基金會長年從事性別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從設置台灣第一個性侵害危機處理中心開始,到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工作,以及建立性侵害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制度至今。我們看到被害人遭受性創傷之後,其生命歷程變得如此痛苦,其主要原因來自以下問題:

 

一、司法正義成為被害人尋求「事實與真相」的生活主體

        我們看到性侵害被害人的司法控訴之路,常是一個充滿煎熬的二度傷害歷程。因為在講求證據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唯有證據才能說話,無奈性侵害案件卻通常缺乏證人與證據;在此情況下,被害人面對司法審判、交互詰問的歷程,在加害人辯護律師咄咄逼人的詰問下,許多被害人可能遭遇事實難以申冤的困境,加上加害人律師本著專業與倫理為其辯護,確實也可能在過程中,運用司法制度與態度殺了被害人。難道被害人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嗎?而真正無奈的是,當司法成為被害人所認定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時,對性侵害被害人而言,面對司法的結果卻是一個延續受創經驗的開始,也是被害人承受壓力、恐懼到孤立、無助的過程,而最終司法卻也是被害人放棄生命的結果。

 

二、加害人犯後對被害人「進行人格暗殺」,逼迫被害人無聲的歷程

        對本案被害人而言,明確的強制性交事實,經提起訴訟後,卻要無端遭受加害人以各種管道方式對被害人「進行人格暗殺」。加害人透過網路進行事實捏造,將被害人指稱為身體結構與精神皆為異常女子。當加害人自我辯護的最佳手段,卻是將被害人塑造成為被批判的對象。試想,這樣的誣捏行為,當被害人企圖澄清費盡唇舌時,可能獲得的評論是不知廉恥,還敢出來講話;最後被害人只能選擇無聲沉默以對,但等待司法判決過程卻是遙遙無期,沉默抑鬱的結果,最傷仍是被害人無處可訴的憤怒。

 


王如玄律師呼籲被害人保護法應再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三、社會大眾的「性侵害迷思」,成為殺害被害人的幫兇

        從本案的網路輿論與李宗瑞的性侵害案,所們都看到被害人成為媒體與社會輿論下被批判的對象。為何社會大眾成為性侵害案件的共犯結構?當社會文化長期對性侵害被害人檢討與貶抑的過程,我們習慣將矛頭指向被害人未能保護自己,而成為被害對象,這是咎由自取。然社會大眾也忘了,當輿論指向檢討被害人時,加害人卻可能趁勢逃走或自覺無罪;當社會大眾未能及時關懷被害人,其實也順勢縱容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可是當被害人不敢出面控訴時,這個社會要承受的社會成本,則是加害人一再犯案的結果,社會的安全又何在呢?

        在上述三項結構環繞下,被害人從性侵害危機中得以生存,卻看不到未來生存的意義;被害人選擇自殺的結果,難道還要持續重演嗎?有人或許認為當刑法266條的規範,基本上是讓被害人選擇以自殺方式換取重判,但若不是社會無法透過公平和正義、關懷和支持疼惜被害人,誰又願意成為刑法266條下的亡魂。本案性侵害事發經過三年後,被害人仍選擇自殺方式面對,在司法判決上認為被害人自殺不盡然與性侵害事實有因果關係,不致構成導致被害人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或致重傷者,而該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思考加害人在犯行後的態度,卻是一再羞辱、毀謗被害人時,難道被害人的生命失去,只能換取增加加害人二年的刑期嗎?

        高院的判決結果,現代婦女基金會對法院判決及量刑有著感慨與感謝,感慨司法判決提高二年量刑仍比不上被害人的生命,感謝的是司法將加害人犯後態度做為量刑考量。但我們也衷心期待,身為知悉性侵害犯罪的每個旁觀者,不要落入責難被害人的迷思,而成為殺害被害人的幫兇,而我們該做的是用「公平正義」、「關懷支持」來制止佳害人的暴力被縱容,更要支持受害人為社會安全提起訴訟的所有努力。

 


一想到被害人,賴芳玉律師激動落淚無法言語
 


 

 

    最後仍以『還我正義』悼念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