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竹東少女命案遲來的正義何在?

2019/08/14

日前,媒體報導竹東國二少女遭性侵虐殺命案,高等法院更二審判主嫌死刑、其他四名被告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指出,主嫌性侵的依據只有共犯自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之規定,以及主嫌否認殺人故意及性侵犯行、但其他事實都承認,且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雖尚未履行,但主嫌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支付和解金,似有悔過之意,與高院更二審認定他無悔意尚有不符,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原本是因細故發生口角的事件,卻演變成多名加害人,對一名輕度智能障礙的國二少女施以虐打、性侵、害命、毀屍滅跡的殺人事件。如此駭人聽聞的重大案件,讓社會大眾不禁懷疑,我們的教育和社會究竟出了甚麼問題?是缺乏面對衝突的處理方式,以致口角事件擴大為殺人事件?是缺乏對人、對生命的尊重,而以私刑的方式進行自以為是的討公道?是缺乏道德教育,泯滅良心虐死人後甚至毀屍滅跡?或是社會缺乏對弱勢家庭的支持與協助,所以弱勢者變成了加害者?

在重大案件中,我們常見加害者以性侵女性被害者作為傷害手段之一。其實在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狀況下,性侵害常被用來羞辱敵人,且被害者多為女性,加上社會大眾對性侵害仍抱持錯誤的羞恥感,所以它是具有性別議題的一種暴力手段。本案高院更二審判決書中重複提及,加害人認為被害人有辱罵行為,且不只一次質問辱罵乙事。加害人的持續暴力虐打,只是消去扭曲的心頭之恨;加害人選擇性侵害作為報復,就是因為性侵害行為、性的語言羞辱,才是最直接且快速,能達到侮辱被害人的方法。

如果我們想降低性侵害事件的發生,首先一定要透過教育翻轉社會文化中存在的性侵害迷思,減少對被害者的檢視與批判,尤其性侵案件中多數為熟識者性侵,例如:一位女性願意搭上男性朋友的車或進入家中,就一定同意與他發生性關係;一位女性若曾同意與一位男性發生親密關係,那就表示同意未來所有親密舉動,這些都是迷思,而迷思的破除有助於降低對被害者的責難及羞恥感。其次,本會近年持續倡議「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就是要求加害人為性侵害負責任,而不是指責被害人沒有保護好自己,因為我們自以為出於關心而詢問被害人當下有沒有做好自我保護,往往只是在強化被害人的自責與羞恥感罷了。再者,對於勇敢說出自己曾遭遇性侵者,應該給予肯定和支持,傾聽和接納他們的傷痛,而不是迴避和標籤化對方。

本案104年5月案發至今已超過4年,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二審,已歷經7次判決,有民眾看到報導,認為「正義不得伸張 死者無法安息」,遲來的正義可能已不是正義;而法院每次判決公告後經媒體披露,對被害家屬而言無非是再歷經一次的傷痛,期望司法單位能依罪責相當原則,做出符合社會所認可的法律價值與正義的判決,儘早定讞並執行,以告慰被害人在天之靈。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暴力防治組督導 張妙如 (原載於2019年8月8日 蘋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