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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十周年體檢 - 重視孩子權利,別讓孩子成為犧牲者

2022/06/01

現代婦女基金會自2002年起,進駐全台5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供社工服務,每年協助上萬件因故進入法院訴訟的高衝突家庭。2021年服務近一萬四千件案件中,有高達半數的案件都有未成年子女議題,包括因為監護、探視孩子、撫養費引發爭執,使得夫妻雙方必須對簿公堂。對於家事事件法,本會從研究及實務有三點觀察與建議,期待司法體系能有所回應:


一、親權案件承審法官應即早關注探視議題:    

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指出,父母分居、離異後,若探視方超過半年未與孩子接觸或探視,將影響到後續探視的順利程度。實務上觀察到,在家事事件法執行後,多數法官會積極要求親權案件之當事人參與高衝突家庭親職教育課程,且部分法官願意在審理或調解階段,就先訂出探視方案,並要求父母雙方先試行,透過法院仍在案的約束,來確保探視方案的可執行性與需調整之處。對於仍無法自行會面的案件,也會轉介至家事服務中心,提供相關親職教育資源,或由社工協助會面。但仍有部分法官並未在審理過程中積極要求雙方先行擬定親子會面方案。

(一)將造成親情無法維繫

依目前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調解期限可達四個月、親子事件一審可達一年四個月,父母雙方若不斷將夫妻衝突戰場延伸到將親子會面議題,而法院又未積極介入,將造成無法探視的空窗期,親情無法維繫。 

(二)將影響孩子忠誠兩難

我們的實務經驗顯示,父母分居或離婚的孩子,約有4成會有「忠誠兩難」的議題,而探視空窗時間越長,越可能讓忠誠問題變嚴重。因為孩子在本能上本來就會希望能擁有爸爸與媽媽的愛,但如一方因自身情緒而「妖魔化對方」,不斷形塑對方不良形象,指稱對方外遇、遺棄等;或同住的父或母以各種說詞推託,如孩子不願意會面、孩子要上才藝班沒有空、孩子每次會面回來後都哭鬧等,百般刁難「阻撓孩子探視」,將會造成孩子為了忠誠於一方,只好配合展現出對於另一方的厭惡或害怕。

例如:有個案例其實孩子很想見媽媽,但在爸爸的面前,孩子不斷表示很害怕、不想見到媽媽;但在親子會面時,卻能很開心的和媽媽玩,待會面時間結束後,立刻又板起臉說她下次再也不要來見媽媽。因此親權案件中雖同意孩子的意見需要表達與被聆聽,但如何瞭解孩子真實想法,避免只是粗糙的把孩子意願推到第一線,讓孩子陷入忠誠兩難,需要更專業、細緻的考量。

這些長期在父母訴訟衝突下的孩子,經過長時間會面空窗期,最後可能演變成即使法院有裁定可以探視,但孩子也已「不願」或「不敢」與對方來往。因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親權案件法院應即早關注探視議題,連結相關服務與資源,並應避免拖延過久,使孩子陷入忠誠兩難、或探視方與孩子更加疏離,親情無法維繫。

   
二、家事案件應訂定暫時處分期限:

另一觀察議題為暫時處分審理期限未定。許多有探視或撫養費困難的一方會聲請暫時處分,過去假處分有一個月的辦案期限需裁定,但目前家事事件法針對暫時處分並未有辦案期限,實務觀察有的拖到4個月、6個月不定,甚至曾有案件一年仍未裁定,但當事人擔心影響法官審理本案時的觀感,也不敢催促法院,此將影響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權益。

三、 建議成立家事執行處: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履行之也是長期以來的另一困境,許多案件即使有會面交往的裁定、拿到執行名義,但仍可能因為同住方主張「是小孩子不願意,我也沒辦法…」、「醫生說已對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造成不良影響,不適合探視」等各種狀況,而無法執行。

家事事件法對於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齡、意願,執行急迫性,執行方法之實效性,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等。但上述審酌均需專精家事議題的執行官,並連結相關資源,才能達到實質上處理執行議題,否則就會落入訴訟/無法執行/再訴訟的無限輪迴,也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斷衝突中,傷痕累累。因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建議應成立家事執行處,或由執行處成立專組處理家事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