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_破除「權勢盲」 看見被性侵者困境
我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規範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之下,被害人因怯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或業務等關係,而與加害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表面上看來,該性交或猥褻行為可能並沒有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無法適用《刑法》第221條普通強制性交罪和第222條加重強性交罪,將加害人繩之以法。因此《刑法》第228條是要補第221條和第222條的漏洞,讓法律更周延,對於「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的重點在於利用權勢,而非被害人的意願,因此只要司法人員看得懂權勢如何運作,發掘被害人在情境逼迫下只能遵從的相關證據,便有機會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重點在於權勢而非意願
但從現代婦女基金會2014年到2018年這5年來,所服務1263件性侵案觀之,其中利用教育機會、教養關係,或是職務之便,屬於權勢性侵案件者211件,佔了6分之1(16.7%)。然依2007年到2016年「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統計,10年來依權勢性侵定罪者卻僅有115件。這樣的定罪落差,可見除了證據問題,更應該進一步檢視沒有定罪的案件,其中的權勢關係是否真的被看見。
首先,請司法人員破除「權勢盲」,看見被害者處境。
社會文化中時常存在權勢不均等的情況,但在司法上恐難以證明關連,以致司法人員不見得看得見。例如:直屬長官對下屬掌握了工作安排的權力,但非直屬長官,亦可能透過其他行政安排,對該員工造成工作及權益方面的影響;學校老師、教練可以利用學生的尊敬、景仰,或掌握成績作為要脅,但難道補習班老師,就不具備讓學生景仰,或對學生提供加強輔導、答題密技等的影響力?某特定領域的位高權重的大老,對於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職涯發展、方案拿不拿得到或能否順利推動不具備影響力嗎?事實上,權勢的影響力無所不在。
權勢常被利用來作為一種將人陷入受害情境的武器,但又隱於社會文化中。許多陷入權勢性侵中的被害人,可能礙於加害人對其有恩、是照顧她的長輩,因此除了受害當下的震驚慌亂,也難以在第一時間對外人道出受害經歷。這樣的「無法發聲」容易在司法過程中被認為是合意性行為,但假若司法人員看得懂權勢的運作,就會嘗試發現其他補強證據,即使證據不足,也不會草率定論為是合意性行為,寫出對被害人落井下石的司法文書。
其次,請了解:「only YES means YES 」,未被脅迫的同意,才是性同意權的展現。
由於被害人的性意願可能受到干擾而屈從,因此對於《刑法》第228條現行實務解釋上,重點在於權勢而非意願。近年來台灣對於性侵害的認知,在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團體的倡議下,無論在性自主的觀念或修法方向,都已逐漸朝向性同意權的方向發展,希望透過落實性自主和性同意的觀念,消弭在社會意識和司法上責備被害者的歧視,並破除完美被害人的假想,真正讓加害人負起責任。
此外,我們也希望集合各界的力量,透過文字述說、媒體廣宣,讓司法人員與社會大眾,更認識到權勢性侵案件的真相,真正充權被害人,翻轉大家的觀念,打造能充分討論、尊重性同意權的司法體制和性別平等社會。
權勢性侵認定有待檢討
最後,我們呼籲檢警司法單位全力偵辦,明辨關係中的權勢作用,查明真相,還給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也呼籲法官對於「利用權勢性交罪」案件,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應從重量刑。目前司法官對於何謂權勢性侵的認定,與現實案件或實務界仍有很大距離和檢討空間,因此破除「權勢盲」是當務之急,能辨識權勢才能真正看見被害人的苦,並且有機會提升權勢性侵的起訴率和定罪率。
文/范國勇、張妙如、王秋嵐(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督導、主任)
【原文刊載於蘋果日報論壇】